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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

2011-02-24 17:34来源:保监会网站字号:小

赣保监发〔2011〕5号

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中介业务管理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中介业务越来越成为行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同时,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不断出现。为确保保险业务、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政策和保险公司总公司制定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清理保险中介业务渠道,加强中介业务管理,并做好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

二、建章立制、规范中介业务流程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中介业务流程:一是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省级分公司批准。二是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三是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四是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不得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三、加强领导、确保数据报送质量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由班子成员负责中介业务统计报表工作,并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报送工作。接本通知后,请在15日内将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具体联系人的名单报告我局。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严格按照中介业务统计报表所列的格式和内容填报相关数据,不得擅自变动报表格式。各报送单位在报送前要认真核对有关数据。报表数据要准确,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要正确,校验关系要符合逻辑。一是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的《人身保险公司分险种佣金支付情况统计表》中的数据应与报送至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的《银邮业务统计表A、B》的数据口径保持一致。二是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的《人身保险公司分险种佣金与支付情况表》和《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佣金支付情况统计表》中的数据要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情况表》和《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业务汇总表》(保监赣发〔2004〕12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情况统计季报表》(赣保监发〔2005〕4号)中的数据保持一致。三是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的《人身保险公司分险种佣金与支付情况表》和《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佣金支付情况统计表》中的数据要与上报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四是各保险公司要保持与各中介渠道的沟通和协调,避免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中介业务数据与保险中介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该纸质报表上签字。从2011年第一季度开始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凡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或部门职责改变的,要及时做好交接工作、明确职责范围,并及时报我局备案,不得影响报表的报送。

  《通知》和要求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反映。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遵守《通知》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追究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联 系 人:石文平

  联系电话:0791-6387006

  附件: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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