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重庆政府工作报告中透露,“十二五”期间,重庆将加强财税调节,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任志强在博客中对此事件进行了反应,他称重庆房产税很可能昙花一现,没有可操作性。他还表示,征税应从整体的税制改革入手,让税赋更加合理。
以下是其博客摘录:
当重庆宣布将要开征高档房产税时,小潘称为“狼来了”,而重庆的所谓高于市场均价3倍的房产税真的是一只狼吗?
在中国现有税制不修改的情况下加征房产税无疑是一种苛税、是掠夺民财的一种做法,既不会对遏制房价上涨产生任何益处,也不会对扭转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局面产生影响。关于开征房产税或类似的税收的坏处和不应征收的理由早已说过多少次了,这里只谈重庆的特殊房产税征收。
重庆准备实施的特殊房产税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财产税,而是一种只针对高房价的类似于高消费的特别消费税,就如中国曾出台过宴席税这类特别消费税一样,只针对于一种高消费的行为。但中国的这类宴席税类的特殊消费税并没有真正的实行过,犹如昙花一现,估计重庆的这种特殊房产税也会落个同样的结果。
一、中国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日益增长的物质消费能力在不断的提高过程之中,今天看来是一种高消费的现象,明天就变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于是这种看似高消费的行为就在短期内迅速变成了一种大众消费,如当初的请客吃饭大多花公款,是一种一般家庭无力承受的经济条件下的特殊消费,但很快这种全家在餐馆吃饭的消费行为变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化大众型消费,特殊消费而征税的意义自然就消失了,因此这项政策也许今天尚未取消却只是昙花一现了。
二、旨在针对于富人的高消费行为的征税通常除了会推动财富的转移之外,不会对经济增长带来好处,于是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削减或取消遗产税,赠予税等单纯针对于富而希望能用征税调节贫富差别的法律。
针对于富的消费征税本意是用于调节贫富差别,以富补贫,但中国的税收收入并非大头在转移支付,并非大头在公共福利,而是将重点用于行政开支和投资建设,这就杀富而不济贫,失去了调节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出现贫富差别是个必然的阶段,但要想实现共同富裕之路,不仅要靠杀富而形成济贫的转移支付,更重要的不是杀富而是济贫。如果大量的财政收入不是用于济贫、不是提高低收入阶层的就业与致富机会、不是提高低收入阶层的公共福利与保障,杀富而不加大转移支付的结果是富的变穷或者跑路了,而穷的仍然很穷。
换句话说,没有明确的纳税支出就不应加税,没有纳税人的权力就不应征税,没有杀富而济贫的支出就不应杀富。
历史上有许多绿林好汉的故事与传说,之所以成为好汉,不在于这些好汉在杀富,而在于这些好汉是因为济贫而成为好汉的,否则就只能成为强盗了。征税也是同样,征收要还原于为民服务,否则何需纳税。
三、重庆的特别消费税以何为标准确定基数?黄市长似乎用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为标准,这就犹如当年的宴席税也定了个市场的标准一样可笑。
何为市场平均价?即市场中正在销售的商品房不论地点位置、不论房屋质量标准、不论精装与非精装的总面积与总销售额的平均关系,这个平均价用于衡量与判断宏观的经济是有用的,但用于微观或指导税收并作为纳税的基数标准则是荒谬可笑的。
中国是个非完全市场化的国家,在销售的房屋却被分割成了商品房与非商品房多个部分,在购买时有限制和区分,在销售时也有限制和区分,而这些可以买卖但非“商品”的商品其平均的价格又在哪里呢?
如北京如果计算上这些非“商品”的房,其平均价约为7000元/平方米,而不计算这些非“商品”但可以交易的房屋的平均价则高达21000多元/平方米,相差了3倍多。前者证明的是房屋的价格并不高,后者则反映市场中的纯商品的价格很高。按前者算则纯商品的房屋似乎都应纳税了,而按后者计则纳税者少之又少了。
我不知道重庆市的妙招何在,但我知道这一定是不合理,甚至是可能无法操作的税法。
如果一个月内高房价销售量大则平均值高,如果一个月内城市周边的低价房销售量大则平均值低。那么税法是否要按月调整呢?更不用说民众如何能真正的获知平均价的水平呢?
试图用一个可变动的数据作为纳税标准,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操作的事,因此大多实行物业税的国家都会对市场估值定期调整,并用6或7折的标准计算,用打折的方式调整计算的时差与误差,而绝不会不经评估而直接使用市场波动中的平均数值。
而我认为重庆市政府并没有做好这种全市不同房屋及时评估的全面准备,也并不掌握清晰的原始数据和评估数据。
四、如果没有评估做基础,那么纳税征收对象的房屋是按现值算还是按购买价计算,如果是毛坯房是否还要单独另计算精装修的费用?早期购买的房屋在后期价格变化中又如何计算……后续的问题尚有许许多多。
如在一个价格超过平均房价3倍的小区中,由地理位置产生的价格因素占多少?由土地价格产生的因素占多少?由建筑标准产生的因素占多少?如果都不区分,那么等于政府越多收土地出让金、为城市做出的贡献越多的楼盘反而越要被征税了。
如果一个价格超过平均房价3倍的小区,其中有大户型也有小户型,有的是奢侈型特殊消费,有的是为了工作方便,就学就医方便,而只能居住小户型的非奢侈型消费,这样的却要进行纳税,难道这就是杀富济贫吗?
无疑这会伤害大量的非特殊型消费的中产阶级的利益,此中有的人拥有多套、有的人有唯一的一套小户型,显然这种纳税是无法调节贫富的公平的。
有人猜测上海会以数量即人均居住面积为标准,但面积的大小与质量无关、与价格无关,远的地方大的房子价值低也许还换不来一套城里的小房子,而重庆市以价格为标准,为什么不能两者结合呢,否则又如何定义何为超标准的特殊消费或高消费呢?
缺少了评估和对原有住房情况、家庭财产情况以及收入分配情况的综合税制改革,那么任何形式的对房产的征税都必然会出现倒洗澡水把孩子一起倒掉的现象,为某一单一目标征税必然会伤及大量无辜。
五、征税能解决房价问题吗?征税能解决财政收入对土地收入的依赖问题吗?征税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吗?
结论是明确的都不能。如果按上海拟出台的人均面积的计算方式或重庆拟出台的按价格计算的征税方式,标准定低了会大量伤及中产阶级;标准定高了则纳税成本极高但收益极低,因为应纳税的比例太低且分散,纳税收缴困难。
如按面积计算,全国超过 100平方米的套住房仅为20%左右,北京不足17%;如果按150平方米的套住房计算全国约为10%;200平方米的套住房约为5%,再按人口调整之后,可知应纳税人群就少之又少了。
如果按价格计算,则先买后买差距巨大。按北京的现状市场计算,超过平均价3倍的商品房少得可怜,大约连1%都不到,不管当年市场中的数量多少,但一溶入总存量中这种高价房就少得算不出百分比了。让上海汤臣一品的几百套房淹没在上海近千万套住房当中就少得算不出百分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