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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0-12-03 15:17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咨询者:

  我是一名刚出校门的大学生。前不久,我在人才市场上求职,找了一份电脑行的工作。电脑行答应试用期内工资为2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工资调整为600元至1000元。一个多月来,我每天和别人干同样的工作,待遇却差别很大,我有些心理不平衡,因为工资太低,连生活费都不够,可又舍不得这份工作。

  请问,我可以要求提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吗?试用期内工资这样确定有法律依据吗?

  答:首先,你应该到你求职的当地劳动部门查询一下今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当地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你的试用期工资,你就可以向这家电脑行要求提高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试用期工资标准,但这里所指的工资也应该包括试用期内的工资。因为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你求职后,一定与电脑行书面或口头签订了协议,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间等,你只要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工作,就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况且你信中说你每天和别人干一样的工作,更能证明你是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工作的。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你试用期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的。你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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