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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纠结2010:一地罚单

2010-11-25 10:21来源:证券日报字号:小

半年上升6个名次 银保因账外费用受罚

  阳光人寿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今年年底,其将满三周岁,比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小了差不多半岁。其最初注册资本5亿元,最初的发起股东包括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南置业有限公司和北京易方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不过,几经增资和股权转让,在今年7月份的增资扩股后,如今其注册资本达到了16.5亿元,股东阳光保险和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84.85%、15.15%。

  个头长了的同时,地盘也在迅速地扩张。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批复,今年阳光人寿获批筹建4家分公司,虽然与2008年的15家的速度不能同日而语,但一个成立还未满3周年的寿险公司分公司已达25家,其扩张速度也是不可小觑的。

  不仅如此,记者注意到在中资寿险公司的保费排名中,阳光人寿的名次一下子从2009年底的14为跃居到2010年6月底的第8位,并且一直保持到9月份。这样的飞跃在此前只有过一次,那是开业的第一年2008年,其排名从2007年底的29名,也是最后一名一下子上升到第14名。2009年底,延续了这一名次。

  成绩是不容置疑的,暴露出来的问题同样也很具体。相比于阳光财险,阳光人寿各地分支机构中受罚的要少的多。据本刊不完全统计,阳光人寿5家分支机构共计接到11张罚单,其中5张是对分支机构高管的处罚,广东分公司两次受罚,11张罚单涉及罚款总额共计47.4万元。

  而罚单中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就是为银保渠道发放账外费用,相关罚单如下:

  一则,小账激励费用。粤保监罚[2010]14号、15号,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2009年8月至9月期间通过虚列绩效工资、购买购物卡等方式向银行网点支付协议手续费以外的小账激励费用,涉及金额105,333.5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郑志敏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则,支付协议外费用。粤保监罚[2010]12号、13号,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一、向银行支付协议手续费以外的小账费用。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向银保客户经理发放额外绩效工资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向银行网点支付协议手续费以外的小账费用。二、编造虚假工号委托他人展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柯丹琳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则,虚列营业费用。《关于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008年虚列营业费用用于支付银行代理协议以外的旅游等激励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鉴于你分公司能主动配合我局检查处理,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处以二万元罚款。

  其他几张罚单的理由包括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资格机构、人员展业等。

  2010年,对阳光保险来说真不是个平凡的年头。 (记者:赵晓菲)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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