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发展比较迅速,因此要根据新的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以体现对它的支持。笔者认为,PE优惠政策要促进私募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和反避税的相统一;同时税收调节与防范金融风险相一致。具体而言,PE税收优惠政策,既要“区别对待”,又要“一视同仁”,关键是要具有“穿透性”。
PE本身不是高科技,不是文化创意产业,也不是清洁能源、循环经济或低碳经济。不能自称PE的都支持,要看其投资领域、投资阶段和投资期限。不仅不能支持和优惠“伪PE”,也不应该支持和优惠“泛PE”。要按照“实体经济本位”原则,根据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明确的PE税收政策目标。这就是PE税收政策的“区别对待”。
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促进对高新科技企业的投资,国家和京津沪渝深等一线城市政府都制定了鼓励PE的若干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应该惠及各种所有制和企业组织形式的PE投资机构。公司制PE能享受的也应该惠及有限合伙制,反之亦然。这就是“一视同仁”。
“十二五”期间,八类PE可助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升级和企业绩效提升,公共政策可以给予重点支持:培育新兴产业和新技术的早期VC;支持业务模式创新,培育新兴服务业和推进传统服务业现代化的早期VC或发展期投资;扶持高端设备制造,提升民族产业装备制造水平的VC或发展期投资;推动消费行业加快成长,提升其规模和品牌影响力的发展期PE;改善家族企业治理,促进其经营层职业化和控制权顺利代际过度的发展期PE;实施滚动收购,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的买断;收购上市公司,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运营绩效的收购;助推本土企业走向世界的国际化PE。
此外,在如何实施PE公共政策的环节也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如运用公共资金必须符合“预算原则”,政府引导基金等公共资金的运作必须坚持“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原则,对银行、券商、保险和社保资金进入PE应该尽快制定“谨慎人规则”等。(王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