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年、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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