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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2010-11-02 11:03来源:京华时报字号:小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10月29日透露,我国将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扶持重点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方面介绍,就业是民生之本,为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据透露,新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通知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涉及人群失业超半年可享优惠

  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从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记者了解到,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曾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优惠期限享优惠政策确保满3年

  通知还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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