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史上首个“操纵证券市场”案28日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判。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曾经的“股神”、“股市名嘴”汪建中在法庭上表示,他认罚不认罪。
汪建中曾经是资本市场的“股神”、“股市名嘴”,在2003年大熊市中,曾屡创红色星期一。但2008年,证监会在发现汪建中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异常流动后,对他进行调查。2008年11月,汪建中被警方拘留。2009年12月,汪建中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移送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1.25亿元的罚单
援引北京日报报道,2001年8月,汪建中创办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获得证券咨询资质,开始发布“掘金报告”。由于推荐的股票总是能位于沪深两市的涨幅榜前列,他的股评分析也逐渐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开始吸纳会员进行有偿服务。
随着政策变化,招收会员的业务被叫停。首放公司只能对外发布分析报告,向社会销售咨询产品,经营遇到困难。这时汪建中开始有了一些想法。从2006年7月开始,他开始采用“抢帽子”的交易方式:在第一个交易日大量购入股票,然后通过公司的影响力在各类媒体上发表股评意见推荐该股票,等到第二个交易日开盘后股价上涨时,再全部卖出。通过这种违法手段,他先后对38支股票进行了55次交易,获得了1.25亿的甜头。
上述南方都市报报道称,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开具了史上最大的一笔罚单———没收非法所得1.25亿元,并罚款1.25亿元。据悉,该笔罚单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结完毕,款项上缴了国库。
不过,即使在证监会冻结汪建中1 .6亿元资金之后,汪建中还让其亲属从账户上取出现金近1亿元。随后汪建中两个哥哥和其前妻的弟弟,因帮助汪建中掩饰、隐瞒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所得的3.85亿余元,被检方以涉嫌洗钱罪起诉。
当庭认罚不认罪
汪建中在庭上表示:“认罚不认罪。”对指控提出7点异议,其中包括,“媒体采访是公司业务行为”等。他承认自己控制的账户有过百亿的交易量,但否认自己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能力。其表示,自己盈利是因为“有做短线的经验”。而且,公司聘任的7位分析师也给他提供了有效的信息。
汪建中辩护律师表示:汪建中的推荐无法对股市波动造成决定性影响。汪购买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超级股票,流通盘动辄几十亿、几百亿人民币,汪资金无法操纵市场。
早前在东方早报报道中,汪建中案代理律师之一,高子程曾表述,“我们认为认定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罪名是不成立的。”高子程说道,因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不齐全,“第一,汪建中主观上没有故意;第二,客观上不具有行为特征;第三,没有造成操纵后果。”
28日法庭未当庭宣判。其辩护律师表示:判罚对汪建中兄弟洗钱案也至关重要,若汪无罪,则其胞兄弟的洗钱案也就有可能不成立。
上述南方都市报报道中,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梁旭律师分析称,刑法182条规定,对规范操纵证券市场罪,是开放式立法。第四款特别规定“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目的是为了防范立法时无法预料的新的操纵方法,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其他方法”比较笼统,市场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处置当中不容易认定。
江湖还有多少汪建中
北京日报的报道中还提到,据办案人员介绍,汪建中的落网得益于证监会的警示系统,该系统专门监测大额资金的快进快出。但他们也坦言,由于每天的信息量十分庞杂,犯罪隐蔽性强,办案难度大。在众多的股评人士中,发现第二个汪建中很难,但不能说没有。
其实,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股评人推荐时是否已经大量持有推荐股票,有则说明其存在私心,存在犯罪的可能性。在香港的股评节目中,股评人推荐完股票后一般会说明自己是否持有该股,这样方便股民判断,这种做法也许值得借鉴。
早前,新华社报道证监会公告,汪梦飞等14人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或给予警告,并被处以数量不等的罚款。但北京青年报就此报道,对个别“股市黑嘴”处罚已经是两年内第二次送达处罚公告。一接近监管层的业内人士表示,证券市场的行政处罚执行效率偏低,主要原因还是行政处罚执行难。
证监会8月发布《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截至2010年6月底,关闭非法网站1565个,叫停涉及非法机构和人员的广播电视违规证券节目123个,叫停报刊违规证券广告栏目36个。对此,东方早报另一篇报道称,面对禁令,公开媒介中的“荐股”之风依然盛行;而用“入会”等手法诱导普通散户的电话也依旧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