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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擅自离职应当承担的损失责任

2010-10-29 23:34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擅自离职又称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辞而别,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离职手续,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未作说明,单位可视情况发展作出处理,如果员工仅是失踪了几天,又回到公司则应视为旷工,如果员工持续不归,经通知仍不回公司或无法通知联络,超过公司规定的旷工期限,则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包括结束彼此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以下损失的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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