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符合条件的7类就业困难人员将获得创业补贴。其中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场地租金补贴每月最高400元。
补贴对象:7类就业困难人员
据悉,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创业成功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失业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未就业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额度:一次性补贴2000元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初次自主创业成功,并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其连续正常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并带动具有我市户籍就业人数达2人以上(含本人)。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由户籍所在城区足额拨付到补贴人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场租补贴月最高400元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初次自主创业成功,并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其连续正常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按实际租金的50%(最高每月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为期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按季由户籍所在城区足额拨付到被补贴人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政府创业园免收3年租金
鼓励创业基地向创业者无偿、低廉提供经营场地。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园(街),应向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者免收3年租金。私人业主向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者免收租金的,可比照前款标准将应补贴给个人的补贴资金补给免收场租的业主。
补贴如何发放?
补贴申请人携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到户籍所在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进行申报;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对申请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逐一建立补贴申请人档案存档,并将表格资料整理汇总报送同级人社局、财政局审核;经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各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由各区就业局按规定时限将补贴资金划入补贴人的银行账户;市里直接授牌的创业园(街),对创业补贴申请人所发放的补贴资金,由所在辖区代为审核,发放补贴,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市财政按季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城区财政局;各区管辖范围内创业园(街)给予申请人所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区级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市里在分配上级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时根据各区的创业促就业绩效,进行挂钩奖励。
申请补贴所需资料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料(不同类别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6个月以上的正常经营的证明材料);创业主体和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招用人员花名册和工资表。
申请一次性场地租金补贴所需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个月以上的正常经营的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主体和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招用人员花名册和工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