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李某与其是劳动关系的裁决有误,故诉至法院。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认定刘某之夫李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9月,李某到某公司处从事汽车运输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4月8日,李某驾车在为某公司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当场死亡。李某死亡后,某公司协助刘某处理善后事宜,直至刘某与事故责任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刘某向某公司主张李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索要工伤保险待遇被拒绝,刘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刘某申请仲裁已过时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判令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妇女权益律师评析: 法院认为,李某在未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某公司从事汽车运输工作,且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其与某公司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某公司所述其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法院不予采信。李某死亡后,某公司协助刘某处理善后事宜,直至与事故责任者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刘某曾向某公司主张李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索要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充分说明刘某申请仲裁的时间并未超过时效。(作者:杨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