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开办职介机构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办职介机构,必须送交申请报告、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有关证明、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经核准后,填写《上海市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允许开办职介机构的,发给《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申请开办营利性的收费职介机构的,领取《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后,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职介机构变更办公地址和负责人的,须报批准部门备案;职介机构更名、停业、撤销,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核、批准。
2.职介机构的名称必须规范。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名称的通知》精神,今后新开办的职介机构应使用规范的名称,即:市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综合性职介机构称为“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地区职业介绍中心”;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称为“××区(县)职业介绍所”;街道、乡镇一级举办的称为“××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其他系统和私营民办的称为“××职业介绍所”(名称可以自定,但不能重复,不能直接用行政区名)。原已建立的职介机构,凡名称不尽规范的,应按上述要求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