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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条件

2010-09-30 15:22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1.需聘雇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需属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殊需要,并为本市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2.在本市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由该职业介绍机构开具证明);

  3.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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