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规定,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将对其实施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以鼓励该类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发放,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县域及农村。
明确考核标准比例
事实上,早在2008年10月,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随后管理层又明确要求 “抓紧制订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某地方银监局人士向记者表示,虽然管理层与监管部门多年来都在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放贷,但在考核比例,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和配套机制方面并不明确,很难调动县域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而《考核办法》中相应激励政策的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的情况。
《考核办法》明确了具体考核标准,即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其中,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而年度新增存款的计算方法为当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减去上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
央行相关人士指出,《考核办法》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多次摸底调研,上述考核标准既能在大多数地区树立达标机构榜样,同时能有效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当地贷款投放,以此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支农力度。
“监管层此前一直进行调研,有各种因素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地方银监局人士也向记者表示,首先要考虑到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需求,所以更倾向于尽可能提高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比例,同时更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吸纳信贷资金的能力。
下调达标机构存准率
除明确了考核标准外,《考核办法》还明确了对达标法人金融机构的激励政策。
《考核办法》称,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可按其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还将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同时,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特点和自身能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适当的激励政策。
央行相关人士分析,《考核办法》将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总行(社)进行整体考核,并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是为了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从而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
据了解,《考核办法》实施对象为中西部和东北地区1300多个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东部地区100多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共1500多个县级区域中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即法人在县域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这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
同时,在考核时间方面,考核每年实施一次,第一季度完成对上年考核。《考核办法》提出,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组成的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结果提交给银监会,并抄送各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
考核完成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公布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货币、监管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对上年达标而本年未达标的机构,将取消其上年享受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考核标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实施对象:中西部和东北地区1300多个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东部地区100多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共1500多个县级区域中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