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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商行上市仍特批 股东人数无限定

2010-09-21 14:55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字号:小

  对于重见曙光的城市商业银行IPO而言,一旦股东人数问题得到监管部门的特批放行,其上市之路将愈发平坦。

  某券商分析师指出,超标的股东人数应不会阻挡城商行上市进程,200人红线可能已经“不是问题”。

200人红线不是问题

  近日,财政部联合一行三会正式出台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上市城商行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但并未对股东人数有任何具体说明。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上海银行、大连银行、杭州银行、重庆银行股东人数分别为40064人、5219人、1827人、3345人,均远远超过200人。

  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同时也于2006年施行的《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这一度被认为是阻碍城商行上市的巨大障碍。

  上述券商分析师向记者表示,城商行股东绝大多数是在2006年之前就已经入股的,一旦以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为界进行新旧划断,对之前入股的股东人数超标将不属于违规,完全可能进行增资扩股。

  该分析师告诉记者,北京、南京、宁波银行上市,3家银行股东数均大大超过200人,并不符合当时新《公司法》的规定,现在拟上市城商行的股东人数都远远超过200人,“也只有通过特批,才能顺利上市”。

清理超标股东受阻力

  某地方银监局人士向记者表示,城商行股东人数普遍超过200人并非违法违规入股形成,而是城市信用社由合作制向股份制转换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果非要把股东人数压降到200人以内,所有的城商行都上不了市,对内部职工股和社会自然人股进行清理并非易事,最后还是会以“特批”的形式上市。

  据悉,城商行大多由城市信用社重组而来。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城市信用社就大量吸收内部职工和社会自然人入股。90年代初,不少信用社因经营不善,国务院开始清理整顿。

  1995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决定自1995年起在大中城市通过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的方式,分期分批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原城市信用社的内部职工股和社会自然人股大多转为对城市合作银行的股权(部分选择了退股)。

  事实上,城市合作银行后更名为城商行,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又再次吸收了部分内部职工股和社会自然人入股。获得了当时银行业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认可,在人民银行2000年12月13日印发的 《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可见,允许吸收自然人股,并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

  据悉,排队上市中的上海银行、杭州银行、大连银行、盛京银行、重庆银行股东人数目前均远远超过200人,但内部职工股均已经清理完毕,符合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 《通知》中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的规定。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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