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正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该条例,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者可获多项优待。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者可获得的优待奖励和保障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独生子女父母可在子女十四周岁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由父母所在单位发给二十五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天产假;男方可享受十五天的看护假。与奖励优待相对应,《条例》对超生人员作出处罚规定,包括单位开除,本人及其子女不予迁入本市等。对超生人员,还将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