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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达成共识:快递企业应改变潜规则

2010-09-15 16:45来源:东方网字号:小

  9月5日,媒体发《“先签字后验货”行规侵权不合法》一稿后,昨天有了下文,在市消保委与市邮政管理局共同召开的“快递服务规范推进会”上,参加会议的市快递行业协会和20余家快递服务企业都有了共识:快递业应改变“先签字、后验货”的潜规则。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需求增长,快递服务不仅在企业数量、市场规模、资金技术、从业人员等方面迅速发展,还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相结合,成为电子商务实现实物配送的主要途径。目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快递公司已近20家,上海已经成为快递企业总部的集聚之地。但今年1至8月,市消保委共受理快递类投诉2608件,去年同期为1228件,同比增长112.38%。市消保委经过论证分析后认为,快递服务详情单中的格式条款是导致快递件遗失缺损、延期送达、赔偿纠纷、签收环节不规范、服务态度差等消费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昨天会议上,华东政法大学傅鼎生教授就7份快递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析,指出了快递服务详情单上格式条款以及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限制赔偿金额。快递服务业协议条款:未保价快件损毁和灭失的,按照快件资费的五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专家点评:此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赔偿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受损失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提高赔偿数额。

  问题二:限制索赔时间。快递服务业协议条款:收件人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

  专家点评: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快递企业没有理由对受损人的索赔时间进行限制。

  问题三:限制索赔的管辖限制。快递服务业协议条款: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赔偿问题发生诉讼纠纷,由快递服务组织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家点评: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管辖地必须经过双方约定,而不是通过格式合同来约定管辖地,原告有管辖地的选择权。傅鼎生教授还对有些快递服务协议中随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的条款进行了点评。

  市快递行业协会和快递服务公司代表对消费的争议及专家评析作出积极回应。市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赵皎黎认为,快递企业应对提供服务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自查,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对快递详情单中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明显不合法不合理内容,如限制赔偿、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条款进行修改;对于签收环节争议较多的情况,应设计出更为合法合理并为广大消费者接受的签收程序,改变“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做法。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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