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电话中与人谈论借壳上市,妻子听者有心,向人推荐买入股票。蹊跷的是,买入股票的账户全权代理人是妻子,资金来自丈夫存折。丈夫有意还是无意泄露内幕信息呢?证监会查处了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起重大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意外被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案例。
2007年10月初,珠海格力集团作出了同意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的决定,开始与多家公司接触。格力集团副总裁、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委托况勇联系寻找壳资源。
况勇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格力集团投资部部长等职,2005年从格力集团辞职。况勇通过其同学黄某找到了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商谈海星科技卖壳事宜。
一切都在静悄悄中进行,只有极少数人知道格力地产拟借壳海星科技上市的事情。
“神秘”账户精准买入
谈判进展很迅速也很顺利,似乎也很保密。从10月18日双方开始接触到25日口头达成一致,海星科技一直震荡走势,股价没有异动,甚至在25日当天还大跌了7.38%。
但就在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天(10月25日),两个神秘账户分别动用35万多元和25万多元,买入海星科技55000股和39600股。这是一次很精准的买入,第二天,海星科技就涨停了,其中一个神秘账户在26日涨停前又补了5000股。
海星科技自此踏上了涨停之旅,继10月26日涨停之外,10月29日又是一个涨停,异动的海星科技在29日下午被临时停牌。
股价异动的背后,是谈判的顺利进展。10月30日,海星科技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海星集团已与一家公司签订《股份购买意向书》,转让其持有的海星科技部分股权,同时设计重大资产出售、主营业务变更以及定向增发等事宜。因谈判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从公告之日起停牌。12月13日,海星科技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公司与格力集团签署《股份收购协议》。当日,海星科技复牌后涨停,第二天接着涨停。股价从10月26日最低5.70元,一路飙涨至2008年1月14日最高14.79元。扣除停牌时间,这翻番的涨幅仅仅花了17个交易日,两个神秘账户能够如此精准把握介入时机,背后有何玄机?
不查不知道 一查有乾坤
两个神秘账户的主人一个叫徐琴,一个是李某,这是一对夫妻。特殊的是,徐琴是格力地产借壳上市谈判主要参与者况勇的外甥女,更特殊的是,况勇妻子张蜀渝是徐琴的账户的全权代理人,徐琴账户买入海星科技的资金中,主要来自况勇的存折。
是况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了吗,还是他向妻子有意泄露了内幕信息。
“2007年10月,我经常会在家中与人电话沟通海星科技卖壳、格力地产买壳等事宜,妻子张蜀渝应该听到了电话内容。”况勇否认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他称,张蜀渝也知道况勇去西安出差,但是况勇没有亲自向张蜀渝说过海星科技卖壳进展等细节。
张蜀渝称,2007年10月左右,她在家中时常听到况勇在电话里跟人谈及海星科技卖壳的事情,大致知道格力地产想借壳海星科技,也知道在此期间况勇去过西安,但况勇并未告诉她海星科技重组之事。2007年10月25日上午,况勇的外甥女徐琴让她推荐股票,她推荐了包括“海星科技”在内的几只股票,并告诉徐琴,海星科技打算将壳卖给格力地产,具有重组的可能。
徐琴是个老股民,早在2001年7月19日,徐琴在招商证券珠海人民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9***90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1***7445和深圳股东账户97***259,账户代理人为张蜀渝,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该账户已办理银证转账。
2007年10月25日,股东账户A21***7445买入海星科技55000股,成交金额为350350元,实际买入成本352191.8元。10月26日,该账户继续买入海星科技5000股。2008年6月19日,该账户将10月25日、10月26日买入的60000股海星科技全部卖出,扣除手续费、印花税等,实际获利19770.05元。
同时,徐琴的账户李某的证券账户也在10月25日买入海星科技39600股,并在2008年陆续卖出,扣除手续费、印花税等,实际获利92576元。
徐琴承认,她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是由张蜀渝办理的,张蜀渝是她证券账户的代理人,她的证券账户由她与张蜀渝操作,徐琴通常根据张蜀渝的建议买卖股票,交易的地点有时在徐琴自己家中,有时在张蜀渝家进行网上委托交易。2007年10月25日至26日上午,徐琴在张蜀渝家中用其电脑下单购买了海星科技股票,李某的证券账户一直由徐琴来操作使用,其账户内的资金都来源于李某,2007年10月25日,在张蜀渝家中,徐琴用李某的账户购买了海星科技股票。
关于徐琴证券账户购买海星科技的资金情况,银行记录显示,2007年10月25日,徐琴从况勇在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的账户转出50万元至徐琴在工商银行珠海市景山支行的账户。
徐琴回到张蜀渝家中后,用张蜀渝家里的电脑将存入的50万元分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笔转入徐琴证券账户。
“我是后来才得知张蜀渝借钱给徐琴。”况勇说他对借钱给徐琴,一开始并不知道。
过失泄密 可能违法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指出,在这一内幕交易案中,况勇接受委托为格力集团寻找收购对象,参与重组谈判,全面掌握重组的进展、前景、细节等极为敏感的信息。他本应保持高度谨慎,认真做好重组信息的保密与管理,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或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然而,况勇却并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内幕信息泄漏给其配偶张蜀渝,后者又将内幕信息泄漏给徐琴,徐琴最终利用内幕信息买入被重组公司“海星科技”的股票,实施了内幕交易。证监会决定对况勇、张蜀渝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徐琴的违法所得112346.05元,并处以112346.05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认定,况勇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漏该信息”的行为;张蜀渝作为况勇的配偶,在家中听到况勇电话中与人谈论的内幕信息后,将有关信息告诉了徐琴,并建议徐琴买入海星科技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徐琴从张蜀渝处获悉内幕信息后,接受了张蜀渝的建议,多次买入海星科技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按照非故意的重大过失认定,还是证监会的第一例。”有关法律专家说,将泄露者的责任扩展至“过失”,既有利于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加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措施,又可以堵住当事人“舍卒保帅”、规避法律制约的口子。从证据上看,证明故意泄露通常是非常困难的,但是过失泄露的举证标准相对难度较低。
有关法律专家还表示,但对过失泄露,也不主张打击范围过广,所掌握的尺度一般限于“重大过失”,并非任何过失都能构成泄密。何种情形构成重大过失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内幕信息的市场敏感程度及其对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二是因泄露导致的信息扩散广度和深度;三是泄露者对内幕信息的了解与掌握程度;四是信息泄露的频度与清晰程度;五是泄露者所采取的加密与防护措施。从本案的情况看,况勇的一些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过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张蜀渝既不是因职务获得信息,也没有采取盗窃、窃听等行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属于意外被动获知。”有关法律专家说,对意外被动获知内幕信息人,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来看,任何掌握的内幕信息的人,都不得泄露,不得建议他人买卖,也不得自己交易股票。从实践考虑,我国证券市场通过配偶、亲属、朋友“偶然获知”内幕信息的情况比较多发,证明当事人之间系“故意传递”又非常困难。因此证监会决定采取折中处理的方式:只有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偶然获知的信息是重大非公开信息,就负有“三不”的义务,不能买卖、泄露或建议他人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