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9月13日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广西地税局和广西国税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加强对区内建筑安装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
《公告》明确规定,区内建筑安装企业到外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外出施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持有《外管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外管证》、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查验登记,依法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活动。
为确保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款足额入库,《公告》还规定:持《外管证》来我区施工的区外建筑安装企业,应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持《外管证》的区内建筑安装企业跨其他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应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预缴企业所得税。未持有《外管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区内其他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一律就地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外建筑安装企业的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来广西施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未提供总机构出具证明其属于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刘吉梅 黄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