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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2010-09-09 16:52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字号:小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增强发展活力和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6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一)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要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应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民间投资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享受同等待遇。

  (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预期收益或通过建立相应补偿机制获得收益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养老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参股、控股和创办地方性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在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准入条件

  (三)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合计达到20%即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

三、加大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新增担保额的15%给予奖励补偿,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加快再担保机制建设,市、区(市)两级政府要通过政府注资、国有投资公司出资入股等渠道增加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注册资本,逐步使其转变为以再担保业务为主,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信分险,有效扩大全市整体担保规模。

  (五)鼓励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金融租赁等多渠道融资。筛选并积极协助一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独立或集合发行企业债券。市财政设立补贴奖励资金,对成功发债的中小企业,市财政对发行成本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凡单笔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投资机构10万元。

  (六)鼓励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7〕23号),有效降低企业规范改制重组成本,及时兑现企业上市融资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奖励,加强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培训和辅导,搞好后备资源培育,抓住创业板开设机遇,积极推进一批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七)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快民间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发展民间投资中介组织,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搭建银行、担保机构与民间投资项目互动平台,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服务。筛选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库,通过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洽谈对接会,推介有良好发展前景急需贷款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宣传推介银行、担保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及时帮助跟进对接项目,提高担保贷款成功率。

  (八)鼓励银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健全中小企业贷款独立核算、考核和管理等相应配套制度和相应的尽职调查和免责制度。建立政府对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奖励机制。

四、积极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

  (九)发挥政策性资金对民间投资的拉动作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的民营企业。

  (十)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政府投入引导、社会风险资金参与、境内外投资结合多元化筹集。基金重点扶持民间投资的有市场、有前景、有效益和科技型、外向型、创意创新型等初创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允许其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民间资本投资企业购置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设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购置用于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类新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二)实行鼓励民间投资的土地管理政策。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民间投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在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解决。对民间投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新出让土地的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已出让的土地符合城乡规划、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三)实行鼓励和扶持性的价格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公用事业领域的投资,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民间投资建设运营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与国有投资相同的电价补贴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按照保证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运营后的车辆通行费和处理单价。

五、切实做好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市经合办会同有关部门、各区市,重点围绕我市的家电电子、石化、造船、汽车、机车等主导产业的上下游配套,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海洋装备等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每年筛选100个重点民间投资招商引资项目,突出产业招商、特色招商和优势招商,精心策划和组织招商活动,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

  (十五)实时掌握省内外行业龙头民营企业的投资战略和计划,实施登门定向招商计划。定向招商以高新区和新增六大工业功能区为主体,省级以上开发区为辅助,实现产业集群、土地集约和资源集聚。

六、加快推进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建设

  (十六)围绕能源交通、农林水利、高新技术、服务业等关键领域,每年至少选择100个具有社会和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性较强的民间投资项目,列为市级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调度和推进。

  (十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涉及的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人防等相关部门要纳入绿色通道,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文件快速限时办理,压缩前期手续办理时间,促进项目尽早开工,迅速形成投资需求。

  (十八)认真搞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筛选、储备工作,努力做到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为保持民间投资项目的连续性打下基础。

七、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运行监测

  (十九)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市要加强对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目标责任,抓好督促落实,务求取得成效。

  (二十)加强民间投资情况监测。各级统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发展动态和存在的问题报同级政府,为促进民间投资采取措施提供决策参考。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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