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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连云港市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

2010-09-09 16:30来源:连云港市政府网站字号: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的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市场准入

  1.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积极引导。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向境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同等开放;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工商部门都要允许其注册经营。

  2.减少审批环节。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4.放宽登记冠名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专业科技研发、专业广告、专业咨询企业,均可帮助向上申请冠省名。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休闲、房地产、建筑劳务和金融保险等服务业行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30万元的,可以申请冠市名。

  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服务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和,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5.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符合条件的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6.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财政税费

  7.大力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与开发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鼓励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兽医服务、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发展,对以上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8.大力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以国际前500名、国内前100名物流企业到本市设立分公司的,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大力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大力支持服务业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办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10.鼓励工业、农业企业将服务业分离出来,由此增加的税费,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不至于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11.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集贸市场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市场的,对国家、省重点引导发展,并获国家、省资金扶持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或新型流通业态,从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中按比例给予一定配套扶持。

  12.支持旅游业发展。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旅游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旅游企业和中小旅游企业的金融支持。

  采取多种多样方式筹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旅游业的扶持和奖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列入国家4A级景区(点)或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税费政策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待遇。新建旅游饭店,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金额奖励给投资者。对被新评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点)的,年终分别由所在的市、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10万;对被新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年终由所在的市、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年终分别由所在的市、县、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对被新评为国家、省级诚信旅行社的,年终分别由所在的市、县、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元。

  新办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商品加工企业和专营商铺、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应缴的税收和基金实行先征后奖,前2年税收和基金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税收和基金地方留成部份的50%。

  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省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境4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

  13.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发展。在我市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即指2007年底前市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市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缴纳的营业税,在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的基础上,再返还30%。

  免收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相关税收,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14.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会展活动(展示会、展览会、博览会等)除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外,每次由举办地政府分别奖励会展主办单位10万、5万、2万元。

  15.加快文化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文化底蕴,大力发展广播、影视、音像、出版、报业、期刊、书画、演艺、创意、动漫、娱乐、网吧等产业,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对从事动漫创意产业的企业,享受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优惠政策。

  列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出口项目或企业,由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贷款支持。

  大力发展数字电视平台、移动通信平台、宽带多媒体平台的信息增值服务。对经市政府主管行业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免收各种规费。

  16.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高于15%的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支持成长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万美元之间且增幅超过30%、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总额为20—50万元的分档奖励。

  加大对省国际服务外包重点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总额为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鼓励发展基地型、龙头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对新设立或并购重组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当年贡献的财力给予奖励。

  对省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对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经有权部门核实后可享受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17.支持开办医疗保健机构和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新开办营利性医疗保健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保健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凡营利性医疗保健机构达到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可以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农村大病统筹定点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当期转付给收费单位的免收营业税。

  18.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对中央商务区、科技创业园、软件园、现代物流园、文化休闲旅游区、大型专业市场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扶持。被评为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区内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集聚区建设项目作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重点,同时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

  19.加大对服务业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政策优惠。对新办的在2008年年底前成立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0.在我市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

三、规费减免

  21.减免运输管理规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自2006年1月1日 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 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 个月征收。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农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以及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通行证,建立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提供便利;对进出连云港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在全省内免收普通公路通行费、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22.免收我市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23.对旅游定点车辆按全省统一的现行标准的下限征收客票附加费。

四、财政扶持

  24.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财政在预算中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并按GDP增速逐年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补助和奖励,引导和扶持现代物流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服务业重点项目,组织开展服务业规划、调研、培训、招商、融资等工作。

  25.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26.对引进的国内外着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市、县(区)给予一定补贴。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服务业企业,由所在市、县(区)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

  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的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给予相应配套补贴。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市、县(区)给予补贴。

  27.对我市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对我市新获得江苏省名牌或江苏省名牌商标的企业;对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政府给予20—50万元奖励;对影响全国乃至国际定价的各类名牌市场,作为服务业重点项目在资金税费等方面予以支持。

  28.对我市进入国内百强和省内十强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由所在市、县(区)给予一次性20—50万元奖励。

  29.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拓市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活动的,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的,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资质认证其认证维护等费用,在省给予补贴和补助的基础上,市、县给予配套补贴和补助。

  30.建立和完善大通关制度,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无假日预约通关,由此产生的费用支出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五、价格扶持

  31.用水、用气价格扶持。自2008年1月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32.用电价格扶持。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用电按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

  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对新开办的各类养老机构用电,用水价格按民用标准收取。

  33.自2008年1月1日起,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六、优惠土地供应

  34.科学规划服务业布局,增加服务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港口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凡是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用地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服务业用地项目。

  35.鼓励服务业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可不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地块使用要坚持先定功能后开发的原则,并事先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

  36.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的供地方式,其中旅游和金融项目在确定功能定位后,以招标和挂牌方式为主供地,其他服务业经营项目,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和规划建设指标,可按市场评估地价挂牌供地,对重点物流项目、重点旅游项目和其它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后实行优先优惠供地。

  37.保障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物流、研发、服务业集聚区、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38.对投资额在 1亿元以上的大型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用地,在挂牌出让后,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七、规范服务业管理

  39.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服务业发展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的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40.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扩大服务标准的覆盖领域,重点推动商贸、旅游、餐饮、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等行业的标准化进程,优先制定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服务业相关并推广实施,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

  41.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重新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42.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检测人同意,可以由被检测人无偿提供。

  43.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对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财政、信贷以及其他各类融资方面的扶持和优惠,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44.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自2008年起,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制定服务业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表彰。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服务业年度评选活动,对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八、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

  45.多渠道、多形式吸引海外优秀研发人才。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与出国前的工龄可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认证后予以承认,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各级政府对引进的高级服务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一批中高档公寓,以优惠价格出租给引进的高级服务业人才周转使用。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当地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学习。

  46.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3年。

  47.支持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选派人员到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香港等地区培训;每年培养一批服务业急需专业的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交流培训人员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48.扩大科技服务机构职务、职称、聘任自主权。对科技服务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立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九、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开放

  49.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大力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进服务业领域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化投入、多样化经营的发展格局。加快推进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尽快完成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和政会分开改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

  50.积极扩大开放。紧紧抓住我国入世过度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有利时机,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商务服务等领域,积极用好国家在我省定点开放的政策,加强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以获得先期开放的优势。持续利用CEPA政策,大力吸引香港、澳门服务企业进入我市。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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