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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的意见

2010-09-09 16:12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字号:小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计划》,合理引导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服务业的发展环境,加快服务业发展速度,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创新思路,提高服务业开放水平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在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样适用。

  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适当放宽企业登记冠名、经营场所等条件。

  (二)扩大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大力吸引国内外知名现代服务业大集团、大公司进驻苏州; 积极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跨国采购中心、研发中心、投资中心、国际知名会展公司、专业咨询公司、猎头公司等落户苏州;重点引进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国际营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信息技术、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业企业,在用地、用人、用电、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引进企业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予以必要的政策和资金上的资助;对新引进企业集团总部,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实现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后勤服务市场体系。

  (四)引导制造业企业主辅业分离。鼓励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对相关模式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最终实现二、三产分离,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的政策措施。分离后的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三年内由各地财政对该企业予以扶持补助,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为社会服务。对新分离的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工业企业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五)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鼓励具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走向世界,开拓国际市场。对服务业企业利用自身品牌、技术、营销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帮助并给予一定扶持。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尤其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信息服务、旅游服务等领域更要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认行业资质、技术标准,推进长三角服务业大市场建设。

二、加大扶持,增加服务业有效投入

  (六)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按照“突出重点、绩效挂钩”的原则和年度服务业工作要点确定的发展重点,集中配置,优化使用结构。在原有服务业引导资金的基础上,研究设立服务业债权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专项用于服务业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协调和引导作用。各市(县)、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财政给予1:0.5以上的配套资金扶持。

  (七)加大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依据,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推动银行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部门。通过建立服务业债权基金、创投基金,帮助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三、内外并举,实施服务业人才战略

  (八)多渠道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加快海内外中、高端服务人才引进,激励优秀人才投身于现代服务业发展,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员创业团队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创办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资助。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享受苏州市《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在户口、住房、扶持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九)实施服务业人才培养工程。定期选派人员赴国内服务业发达地区或出国(境)培训,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资助和派员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引导社会培训机构、现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现代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发展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服务业专业教育,吸引一批跨国公司、国内外着名培训组织来苏建立培训机构,鼓励高校、企业合作开办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培训市场化,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实施金融专项人才计划。金融机构引进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35周岁以下、有一定业绩的人才,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贴;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40周岁以下,有一定业绩的人才,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金融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参加或举办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给予1至10万元的资助。金融机构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可申请经费资助。

四、培育品牌,打造服务业骨干企业

  (十一)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推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将其纳入服务业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范围。扶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十二)鼓励企业做强做大。鼓励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鼓励服务业领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强做大,优化服务业企业结构。抢抓创业板带来的机遇,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帮助企业尽快进入上市工作程序,给予一定资金的扶持。

  (十三)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加强商业网点规划调控,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五、突出重点,优化服务业政策环境

  (十四)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产品研发,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现代服务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税法及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和连锁超市、市级现代物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十五)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政策。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十六)实行向服务业倾斜的土地管理政策。

  全市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各地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各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把市(县)、区服务业发展水平作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依据之一,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市以上重点服务业聚集区的项目及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在供地安排上首先予以倾斜。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商贸等现代服务业,经有权部门审核同意,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十七)落实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高档洗浴、足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用电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服务业企业行政性收费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等措施,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十八)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将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用工较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鼓励和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划。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方式,将原行业或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逐步移交给有资质的运营机构受托管理。

六、分类指导,提升服务业竞争能力

  (十九)加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物流业。

  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其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2.金融业。

  对在苏州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他在苏州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在苏州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由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50万元人民币,所在区财政按不低于150万元的标准配比补助。

  对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在本市内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或优惠。自购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实行三年租金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3.商务服务业。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及国内500强总部企业,视缴纳税收贡献,给予奖励。对国际知名的高端服务机构新设立地区总部及结算中心,其本部因业务发展需要建设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实行三年租金补贴。金融等行业专项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对新引进或设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按其税收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本市举办的展位超过3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10000 m2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给予承办方一定的补贴。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以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购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0%实行三年租金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科技服务业。

  科技服务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允许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免征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证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扶持。

  5.信息服务业。

  对我市企业承担的国家电子商务专项项目以及在信用认证体系、在线支付体系以及信息安全等领域实施的信息服务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给予项目资金支持。鼓励发展以多媒体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内容产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数字内容产业园区和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对园区和基地实行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

  对经过认定的信息服务业企业,特别是数字内容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列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6.软件和服务外包。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对通过CMM/CMMI、PCMM、ISO20000、ISO27001/BS7799、SAS70等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予以支持。

  新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地方财政给予80%的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资助。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规定区域内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构建用房价格20%的标准,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实行三年租金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对改造提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外包服务项目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允许其将外汇收入的20%留存在境外,用于企业海外市场的开拓和业务发展。

  推动银行与服务外包企业之间的对接沟通,加大银行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授信力度,制订符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和需要的信贷产品和保险险种。各级再担保基金将服务外包企业和项目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探索提供贴息贷款等方式,拓宽服务外包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能力。

  (二十)提升发展消费性服务业。

  7.旅游业。

  新办的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外地旅游企业分支机构,视其当年税收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对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视其当年税收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对新晋级为国家4A级、5A级旅游风景区,以及创建国家级旅游特色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

  8.商贸业。

  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的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凡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50%收取;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含商贸中心、ShoppingMall、商业集聚区、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特色专业批发市场等),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50%收取;并自开业经营年度起,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给予三年内的扶持补助。

  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县区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的,经验收合格后,按每个配送中心5万元、乡镇“农家店”1万元、村“农家店”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市级以上的商业特色街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改造项目的投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国家和省、市各级商业示范社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9.文化产业。

  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鼓励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依法成立文化创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盈利文化创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可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创意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对创意设计企业为出口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增加的翻译、境外宣传费用给予补贴。支持举办创意设计产业年度评奖活动,资助我市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

  (二十一)创新发展公共服务业。

  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要继续增加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节能减排、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重点提高对农村和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医药卫生体制等重大改革。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凡未纳入物业管理费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不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

  (二十二)本政策意见,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市发改委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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