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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

2010-09-09 16:06来源:合肥市政府网字号:小

  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政政策

  1.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合肥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金融业

  3.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按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4.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三年内按其业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作为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

  5.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总部经济

  6.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7.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本市留成部分。

  (三)中介服务业

  8.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7条政策执行。

  (四)物流业

  9.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10.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以2009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11.新晋升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

  12.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补贴。

  (五)商贸服务业

  13.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县域投资建设建筑面积6000㎡以上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14.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县域投资建设建筑面积3万㎡以上大型商业设施,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15.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6.投资建设(或改造)建筑面积1000㎡以上标准化菜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开业经营后,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17.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三年内按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18.新引进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第一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19.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区级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个分别按5万元、1万元、0.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会展业

  20.新设立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三年内按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21.在本市举办的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

  对在我市举办室内展览面积全年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增加奖励1万元。

  22.对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及围绕本市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举办的大型展会,将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会展办会同市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七)酒店及餐饮业

  23.新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24.新建成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项目,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25.在本市已有3家以上、单体店面积不少于50㎡早餐店的国内早餐连锁企业,其新增直营单体店面积在50㎡、100㎡、150㎡、300㎡的,每店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在我市新建建筑面积2000㎡以上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27.新晋升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四钻、五钻、铂金级的餐饮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旅游业

  28.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按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增量部分(比上年)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29.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旅游风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教育卫生事业

  30.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1.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政府机构或市级以上(不含市级)政府机构投资新建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给予补助。

  32.新晋级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奖励100万元;新晋级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的,奖励50万元。

  (十)社会养老服务业

  33.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0.2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0.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征地自建养老福利机构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服务外包业

  34.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7条政策执行。

  35.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专业技术培训机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36.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已获得国家、省认证项目补贴的,国家和省补贴数额不足实际认证费用50%的,按照50%给予差额补贴。

  37.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营业额达到300万美元,增幅超过30%,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含关税)同比增长30%的,奖励其管理团队15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营业额达到500万美元,增幅超过20%,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含关税)同比增20%的,奖励其管理团队3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营业额达到800万美元,增幅超过20%,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含关税)同比增长20%的,奖励其管理团队50万元。

  38.对以海关报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产品,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05元的奖励。

  39.当年获得中央或省级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其获得培训资金支持并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人员,第二年仍在原企业工作的,市财政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人才培训市级配套补贴,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当年获得中央或省级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获得培训资金支持并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人员,第二年仍在原企业工作的,市财政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40.凡经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一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商务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共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协议》规定的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继续执行。

  (十二)文化及体育产业

  41.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42.在合肥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43.在本市出版并公开发行宣传合肥的各类文艺作品(政府资助除外),给予版权人奖励。在院线放映的电影,每部奖励10万元;在市级及以上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每集奖励1万元;30万字以上单个文学作品,奖励5万元。

  44.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45.设立文化产业类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可分期缴付,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缴付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类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

  46.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7.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万元;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

  48.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本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在中央、省级、市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500元,三维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49.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际及国家、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列入文化部“中国原创动漫扶持计划成果”的原创作品或创作团队,被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出版发行单位,发行我市原创动漫作品的,按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0.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着作权登记,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网页游戏),2D每款奖励30万元,3D每款奖励50万元。

  (十三)其他

  51.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基地航空公司的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比照第3条执行。

  52.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安徽省着名商标、安徽名牌、安徽省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53.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二、用地政策

  54.所有申报上述政策支持的项目用地必须合法合规。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55.鼓励利用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不新建建筑物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临时改变土地用途。

三、附则

  56.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57.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相关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市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兑现资金拨付县区财政局,由县区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或单位。

  5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不再执行。本政策与国家和省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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