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意见
省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引导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服务业集聚发展是世界性潮流。近年来,我省服务业发展迅速,形成了许多服务业集聚区。但是,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还处于成长起步阶段,缺乏经验借鉴,缺乏规划指导,缺乏土地、人才等资源要素保障,一些地方、一些领域还存在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等问题。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形成服务业企业资源共享、集聚互动的重要平台,有利于拓展区域经济产业链和提升价值链,有利于强化城市功能和改善城市形象,有利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为此,必须加快创建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通过实践探索,积累经验,发挥带动作用,引领全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步入科学发展轨道。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要求,顺应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趋势,立足基础、突出特色、集约节约、多方参与,选准发展重点,完善保障措施,加快创建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将其打造为服务业发展的新高地、城市功能的新载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示范区。
——立足发展基础。创建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区域服务业发展的条件和发展态势,选择确定创建的重点对象。
——突出特色优势。各地在创建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过程中,必须立足自身比较优势,突出发展重点,强化地方特色。
——坚持集约节约。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要着力强化资源整合和设施共享,鼓励利用旧厂房、旧民居等存量土地,引导紧凑布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多方共同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企业为主体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政府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省政府负责引导协调和统筹管理,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示范区具体管理。
(二)发展重点。根据我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态势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创建以下9类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1.物流园区。物流园区是多家物流企业及物流相关机构集聚的场所,在提供仓储、运输等传统物流服务的同时,具有信息服务、简易加工、货运代理、连锁配送、仓单质押、保税物流、商检通关等现代物流功能。
物流园区依托交通枢纽或需求中心布局,集中分布在港口、机场、铁路站场、公路节点、产业集群、开发区、专业市场等周边区域。
2.总部基地。总部基地是各类企业总部及商务服务机构集聚区域的总称,一般布局在中心城市或经济强县区位和交通通信条件良好、商务服务完善的区域。
杭州、宁波等中心城市建设总部基地的重点是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大集团总部或地区性总部以及研发、营销、采购等各类职能型总部入驻,也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规划建设金融服务、航运服务等专门化的集聚区。
经济强县建设总部基地要顺应本土企业总部与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环节分离发展的趋势,重点引导民营企业总部集群化布局。
3.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园是以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具有技术检测与推广、产品研发与试验、成果产业化、企业孵化等企业服务功能,由众多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集聚形成的区域。
科技创业园依托科技资源或产业需求布局,集中分布在各类高校、研究机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园区等周边区域。
4.创意产业园。创意产业园是以创意为主的工作室或服务性公司集中的特色区域,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影视制作、艺术设计、广告策划、动漫游戏等多种类型。
创意产业园应体现盘活存量、依托特色资源的布局导向:一是在富有特色的工业旧厂房或存量农居区域,通过对原有物业的改造提升建设创意产业园;二是在艺术类院校等专业人才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创意产业园;三是在传统特色工艺技术人才集中的区域建设创意产业园。
5.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是软件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集聚的区域,围绕软件开发、生产和售后服务等业务,承接国际软件服务外包,包括嵌入式软件、行业软件、网络与电子商务、金融业后台服务等。
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一般布局在软件产业基础较好的城市,分布在技术支撑体系完善、通信网络设施和配套设施齐备的区域,也可在基础相对薄弱的城市建设特色化、专业化的软件园。
6.商贸综合体。商贸综合体是以商业为核心形成的集购物、娱乐、休闲、餐饮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建筑群体和新型业态。
商贸综合体重点布局在中心城市的主要商业区、城市近郊区和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经济强镇。主要形式为:综合大型购物中心(shopping mall)、特色街区、会展中心和城市综合体等。
7.旅游休闲度假区。旅游休闲度假区是指以休闲度假为核心形成的集观光游览、运动健体、休闲养生、旅游度假、餐饮购物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块。
旅游休闲度假区重点布局在省级以上风景区和休闲度假功能较强的复合型旅游景区,重点开发建设特色度假酒店和休闲产品项目,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形成一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服务优质的旅游休闲度假区块。
8.新型专业市场。新型专业市场是以传统专业市场为基础,通过信息化改造提升和现代化设施建设,形成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结合,具有商品展示、物流配送和中介服务综合功能的专业市场。
新型专业市场一般通过改造提升原市场,或整合资源布局建设新市场,新市场选址主要集中在交通便捷的城市近郊区域。
9.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是多种类型的服务业企业集聚的空间场所,主要为各类制造业或农业产业集群提供金融、培训、信息、展示、物流和研发设计等一揽子配套服务,满足企业共性需求。
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主要围绕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布局,注重资源整合与合理共享。
(三)主要目标。经过三年努力,到2012年全省创建100家左右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基本形成定位科学、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发展格局,成为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载体。通过创建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有序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促进集聚类型逐步多样化,发展布局趋向合理化。
三、认定条件和程序
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采取分批认定的方式,其认定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认定条件。
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家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当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2.符合区域服务业发展方向,地方特色鲜明。
3.有较为完善的本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4.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配套服务完善。
5.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在全省同类集聚区中或当地有较大影响。
同时,各类集聚示范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物流园区。入驻物流企业30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不少于5家,或入驻3家以上且总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
——总部基地。入驻各类企业总部30家以上,或入驻企业总部3家以上且总税收收入超过5亿元。
——科技创业园。具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入驻科技型企业15家以上,或入驻科技型企业3家以上且总销售(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研发投入占总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创意产业园。入驻创意工作室或服务性公司20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入驻软件企业2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5家;或入驻软件企业3家以上且总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收入在所有收入中占有相当比例。
——商贸综合体。大中城市要求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中心镇要求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购物、娱乐、休闲、餐饮等各类企业30家以上。
——旅游休闲度假区。具备相对完善的旅游公共服务功能,拥有现代休闲娱乐项目、旅游度假设施、特色餐饮购物服务等,入驻各类旅游服务企业10家以上。
——新型专业市场。具备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品展示、信息发布、检验检测等功能,年市场交易额超过10亿元,且居全省同类市场前列。
——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入驻金融、培训、会展、信息、物流和研发设计等服务企业和机构10家以上,基本满足企业共性生产服务需求。
为兼顾地区平衡,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标准。
(二)认定程序。
1.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每年申报认定一次。符合条件的集聚区经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
2.申报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
(2)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批件;
(3)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5)管理机构情况;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3.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由省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检查并评审认定。
4.通过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授予“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三)首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名单。
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参照上述认定条件,本着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区均衡性的原则,研究确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物流园区等40家为我省首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详见附件)。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1.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规划指导、认定管理和评价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协助省发改委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2.建立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统计直报制度。各示范区按季度向省统计局报送有关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汇总整理。
3.加强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动态管理,对两年以上年度考评结果较差的,取消“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二)加强政策支持。
1.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不含宁波)一经认定,通过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
2.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用地空间;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期间,对确有用地困难的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如符合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政策且与当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可办理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修改手续。
3.各市、县(市、区)要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项目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的项目优先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等。
4.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金融机构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企业开展股权、收费权、专利权质押和无形资产等抵质押贷款,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三)加强人才支撑。
1.鼓励高校、中职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与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合作开办不同类型的人才实训基地,符合有关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补助,给予优先安排。各市县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配套补助。
2.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根据需要引进服务业高端人才,当地政府应在其购房、子女入学、家属落户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加强平台建设。
1.加强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参与共建的服务平台,符合有关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补助,并给予优先安排。各市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可给予配套补助。
2.对发展初期的公共服务平台,园区承办单位应适当减免其租金费用;服务平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减免优惠。
(五)加强招商引资。
1.编制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招商引资导向目录,明确示范区招商重点领域、准入条件和支持政策。
2.探索开展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整体招商,鼓励委托具有较高水平的策划机构对示范区进行整体包装,提升示范区的品牌知名度。
3.积极推进产业链招商、以商引商,开展专场推介、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