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6日发布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保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其中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70%。
证监会同日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取得QDII资格和外汇额度后,在外汇额度范围内为境内客户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投资海外证券市场。
所谓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投资组合方法来实现投资收益,同时引入担保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意见要求,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销售宣传材料中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保本基金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策略以确保本金安全,并明确载入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保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应当采用举例或其他形式简明扼要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该基金的投资策略。
根据意见,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约定担保方式,并签订担保合同。保本基金的担保方式可以分为连带责任担保和风险买断担保。
意见还要求,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不得在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后直接或间接与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约定对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
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应当满足成立并经营满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等条件。如保本基金的担保人为担保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担保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
此外,为扩大担保机构范围,意见规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03年以来,证监会先后核准了9只保本基金的募集申请。截至2010年6月底,有6只保本基金在运作,份额达240.64亿份,规模为304.8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