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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基金式微 证监会“意见”救场

2010-09-07 11:18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字号:小

  曾经被寄予厚望的保本基金已经走到了式微的边缘。

  8月初,金元比联基金公司连续6次发布公告提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宝石动力”)于2010年8月16日保本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最初的基金合同约定,该基金保本到期后将转型为混合型基金,名称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这已是国内第四只到期转型的保本基金,截至目前,国内全部保本基金的数量已从9只减少为5只。

  “保本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增长速度缓慢等问题。分析原因,主要有担保资源比较稀缺,有关机构对保本基金的理解不够深入等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9月6日,证监会抛出《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放宽担保机构门槛、提高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限制等方面,全方位拯救保本基金。

  “目前正在运行的保本基金,将不受指导意见的限制,待其到期后,再次申购时方按新规进行监管。而目前正在申报的几只保本基金,待指导意见发布后,将会按其新要求调整。”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

开放股指期货投资

  指导意见规定,保本基金的风险资产比例应限定在净资产的30%以内,前述证监会部门负责人指出,这是为了控制保本基金的整体投资风险。

  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指导意见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改进。

  “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以不受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限定。”上述部门负责人特别提到。

  事实上,根据以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其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比例应在其净资产的10%以内。

  “这意味着保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比例可以突破10%的限制,达到30%以内。”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以往保本基金收益面临着收益不高的问题,因为过去的衍生品市场不够丰富,现在推出股指期货之后,保本基金可以扩大其高风险资产投资范围,在为其保持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更高的收益创造了可能性。”

  一方面严格限定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一方面又扩大高风险资产投资范围,这看似矛盾的新规背后是为保本基金提供长期存续的可能。

  一位基金公司内部人士对记者分析说,目前大多数保本基金其存续期为3年,有相当一部分保本基金在存续后便转型,因为3年之后的市场情况通常改变巨大,特别是中国过去单边市场中,如果面临单边下跌的市场情况,基金公司在其中很难设计好产品达到保本的目的。

  事实上,今年开放集中申购的保本基金中,便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市场形势。银华保本增值于3月1日起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时,沪指还在3000点之上;而南方避险增值于5月17日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时,沪指已经跌至2600点左右。

  “开放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可为其提高自我风险控制的可能。保本基金在一个存续期结束后,再次开放申购时,市场处于下行状态,基金可以利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创造收益。”上述基金公司内部人士指出。

基金券商补位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稀缺被认为是保本基金发展最主要的瓶颈之一。

  “在国外成熟市场,大银行和保险机构往往是保险基金的担保机构主力,然而在国内,这些大型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不高。”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

  从目前存量的六只基金来看,并没有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参与,其中有两家担保公司为保本基金做担保人,包括南方避险选择的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方恒元保本和交银保本选择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此外,其余三家公司选择的都是和自己存在股东关联关系的企业。国泰金鹿的担保人建银投资与其大股东国泰君安同属汇金旗下,金元宝石动力担保人首都机场集团为大股东金元证券的大股东,而银华保本的担保人首创集团为其第二股东。

  “大银行和保险的监管部门对于其参与保本基金的担保业务也限制得比较严格。”上述基金公司内部人士指出。

  因此,指导意见降低了担保机构的门槛。指导意见指出,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担保机构,应当满足“成立并经营满3年,最近3年连续盈利,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针对担保公司,考虑其业务特殊性,为控制其整体敞口风险,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的25倍。”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指导意见特别规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而与银行、保险等“理想”的担保机构候选人不同的是,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都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在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担保业务上不存在政策法规限制。

  上述基金公司内部人士指出,银行和保险的缺位不是短时间能够改变的,而券商和基金这些较为优质的金融机构被纳入担保机构范围,不存在太大的监管和法规限制,能够尽快进行补位。

首次引入风险买断

  风险买断担保的引进和“反担保”的叫停,也是此次指导意见的一大重点。

  此前,国内市场上基本采用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即由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两者承担共同保证责任。

  “今后将明确还有风险买断担保方式,即由基金管理人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担保人在保本基金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赔偿相应损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获赔后,不得向基金管理人索赔。”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这是参考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担保机构以基金管理人支付的担保费为对价承担保本基金亏损的风险。这部分担保费用从管理费用中支出。”

  此外,以前的《担保法》中存在“反担保”条款,即担保人为基金公司支付了客户损失之后,将成为基金公司的债权人,基金公司需要在此后将这笔损失归还给担保人。

  “这等于原来的连带担保责任最后还是由基金公司来负责。”上述基金公司内部人士指出,该人士指出,以前基金公司会考虑到这部分风险,而放缓发行保本基金的步骤。

  而最新的指导意见则明确,基金管理人不得与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这是考虑到基金管理人已经向担保机构支付了担保费用”。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作者:杨颖桦)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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