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思商学院 > 政策法规 > 正文

就业平等 乙肝不应成为“就业门槛”

2010-08-16 10:58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引发社会各界对劳动者“就业歧视”热议,被网络称为“中国乙肝歧视反诉第一案”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日前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调解成功。被告某科技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李文(化名)支付了2万元补偿费,双方握手言和。

体检查出“乙肝大三阳”起纠纷

  2008年,23岁的李文从广州某大学毕业,就幸运地与位于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此后,李文在体检中被查出“乙肝大三阳”,不久公司突然通知他停薪停职,以此为由拒用他。对此,李文专门到广州市第八医院开具了可以正常工作的医学证明,可公司方面依然不予理会。李文遂以公司违反就业促进法,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平等就业权、隐私权,构成就业歧视,伤害了其人格尊严为由,向萝岗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5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不久,该科技公司也随即提起了反诉,称与李文签订的就业协议中约定“李文须如期取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通过国家英语考试者方可办理报到手续,否则不予接受。如有违约,需向公司支付招聘而支出的招聘损失贰千元整。”但原告一直未向公司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更未提出延期到岗的申请。因其违约不能如期到岗,致使公司用工计划落空。另外,由于李文在本案未经法院判决前即将相关诉讼材料上传给相关网站,致使公司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经济利益也遭受损失,故要求赔偿4000元并赔礼道歉。

解心结“冤家”握手言和

  “此案涉及敏感话题,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会使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大战及口水之争,而调解能真正化解矛盾,彻底解开‘疙瘩’,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该案承办法官萝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白峻告诉记者。

  萝岗法院的法官首先从被告入手,引导其立足于维护公司形象和长远利益“退一步海阔天空”,该公司权衡再三,撤回了反诉。对此,李文感受到了公司的诚意,对案件的态度也开始有所缓和,表示同意调解。接下来,为避免双方面对面发生言辞冲突,法官采取冷处理的方式,通过电话分别做工作。经过十几个回合的背对背电话调解,双方形成了初步的调解意向。抓住这个机会,萝岗法院在日前主持双方面对面调解,经过连续四个小时坦陈利弊,说理说法,双方差距逐渐缩小,最终达成了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万元的调解协议。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隐私权

  本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终于“化干戈为玉帛”,可谓结局圆满,但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就业时遭到的种种歧视却不容忽视。

  白峻告诉记者,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辞退;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还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据白峻介绍,同时侵犯平等就业权与隐私权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即用人单位在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对劳动者体检后,以此为由不予录用。这同时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与隐私权,属于主从法律关系,若劳动者同时主张两项权利,则应以平等就业权作为主要法律关系来确定救济途径,即应以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林音)
推荐阅读
谋思资讯有部分内容或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内容和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问题敬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处理。


关于谋思网联系我们帮助中心服务条款隐私声明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0-2024 imos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