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高级法院就曾一人身兼六职的原赣榆县经贸局局长徐永进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徐永进有期徒刑19年。(8月5日《扬子晚报》)
俗话说,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在现有的权力制约机制里,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常常处于缺位状态,因此,一把手往往又是腐败机率最高的一个群体。如今在一个县城里,徐永进一人身兼商业局局长、盐务局局长、经贸局局长、中小企业担保投资公司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管理委员会主席、县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六个单位的一把手。得到县领导如此重用的人,谁还会对他进行有效的监督?在缺乏监督的大环境下,岂有不被腐败之理?
徐永进的被腐败,虽然有他自身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他之所以能轻易挪用公款5810万元用于自己的营利活动,所以能从容收取贿赂220万元,与他在一个县城里身兼六个一把手飞黄腾达的身价,恐怕不无关系。试想,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能够身兼六个一把手的领导,一定是当地一把手的心腹,他要挪用一点公款,他收受别人一点“礼物”,当地的纪委监察部门,谁会与他斤斤计较?一般百姓,更有谁敢在他这个“太岁头上动土”?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徐永进的腐败中,对一人身兼六个一把手的用人机制引起深刻的反思。
当然,说徐永进的腐败是“被腐败”,并不是要为徐永进的腐败寻找借口。然而,应当承认,我们今天不完善、不公开的用人机制和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监督机制”,确实害了一部分缺乏自律能力的官员,使他们在强大的侥幸心理推动下,走向腐败的深渊。从这个角度而言,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快用人机制的改革和监督机制的强化,因为这样,不仅可以顺民心,更可以挽救更多徐永进式“被腐败”的一把手。(作者: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