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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破解 美支持用户“越狱”

2010-07-31 14:05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字号:小

  近日,据外国媒体报道,美国版权法做出修改,与苹果有关的内容是,其iPhone手机用户进行“越狱(jailbreak)”破解,下载未经苹果批准的软件行为,将被视为合法。同样被认为合法的还包括,用户通过“解锁(unlock)”更换运营商的行为。

  根据美国政府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如果企业使用技术手段保护自己作品不被非授权使用,那么用户破解这些手段为非法。也就是说,iPhone用户不可以自由下载非App Store里的应用软件以及自由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电信运营商。

  这让我想起了三年前iPhone刚出世时,勇敢的中国空姐们是怎样一箱箱地往国内运回iPhone,这几乎都已经成为了一段“历史佳话”。此后,当iPhone3GS出现,苹果也曾进一步加强与AT&T的捆绑政策。

  要求修改版权法的电子尖端基金会(EFF)的相关人士说:“版权法办公室认为,对手机做出的那些限制,主要目的是将用户捆绑在现存网络上,而不是保护版权。”而这正点中了苹果商业模式的要害。

  苹果对其各项产品贯彻的原则是——“控制”。一直以来,苹果通过控制自己的软硬件,然后着力要求或鼓励用户借助它广泛的设备,通过iTune分发系统访问其基于互联网的娱乐或应用,并使用户最终为之付费。这一原则也被贯彻执行到苹果的移动互联网领域,苹果一直声称“审查和管理能保证苹果商店中应用程序的质量以及苹果平台的稳定性”。这没错,但是,这也是App Store与开发者进行三七分成这一核心商业模式的前提。换言之,这是苹果的“大堂”,而在这里“摆地摊”的人需要付费。

  那么,类似开设了一个广场但允许开发者免费设摊的Google为何不做类似审查和管理并从中获利呢?这与其“后进者”的角色密切相关。换言之,苹果已是移动互联网领头羊,且未来两到三年内会一直在众英语市场保持这一角色,而Google此前既无这一领域的历史高端用户,又无太多高质量的应用程序,“开放”由此成为了破局关键。同时,Google在移动领域的核心商业模式也与桌面互联网类似,是将其熟谙的广告模式复制至移动领域,而非本身不占优势的“App Store模式”。

  说到这里,那么三年一更新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的修正又将给苹果、用户抑或产业带来什么冲击?

  这一“变脸”的确开启了广泛遐思,但仍留下了相当大空间——事实上,它更像是一个空洞的保证,如果没有更进一步的相关条款,也许什么变化都不会发生。

  首先,黑客会继续他们的工作,想解锁或越狱的消费者也会继续通过各种渠道解锁和安装任何想要的应用程序,就像以前一样,法律没有变更前,他们也这样做。

  而对苹果来说,事情也没太大改变,因为这一新法律规定仅意味用户在进行解锁和越狱时不用再担心由任何公司控告引发的法律责任,而并不意味苹果会让用户在这样做时感到有丝毫轻松。苹果仍会在技术支持文档中明确指出苹果保留拒绝为破解产品提供服务的权利,换言之,当你拿着已经解锁或者越狱的iPhone去Apple Store要求帮助时,你不可能获得相关的“保修服务”。而且,美国已经有相当iPhone用户在通过移动互联网进行账单支付和金融交易,没有人愿意因为越狱冒文档损坏或其它安全隐患的风险。

  这也就是为什么“越狱”合法的消息公布之后,所有人都感觉到高兴,但是除了新闻本身,谁也不知道该去评论些什么的原因,大部分人都感觉到“需要时间去消化这一重大信息”。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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