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事关税负水平问题的判断上,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在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居民完成了相应数额的税收缴纳之后,作为征税人和用税人的政府部门是否能够或已经提供了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共服务?
一则有关中国财政收入今年将超8万亿元的报道,一时间从网上到街头巷尾迅速传播,在社会上引发了异常广泛而热烈的讨论。
热议的角度、话题、内容,尽管五花八门,但最终的焦点或矛头直指一个:现实中国的税负水平。当人们在说中国将成为紧随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财政收入经济体的时候,无非是想讲,中国的居民收入并非随之跃升至同一档次。当人们在说中国财政收入过去十几年一直呈强劲增长态势的时候,无非是想讲,中国的居民收入并非在同一区间有同样的甚或近似的增长速度。当人们在说财政收入增速高于或远高于国民经济增速和居民收入增速的时候,无非是想讲,政府取自企业和居民的收入过多了,以至于“国富民穷”了。
其实,在我国,围绕税负水平问题的讨论,这并非第一次了。在此之前,每逢遇有涉及诸如税收收入增长、企业负担水平和中国税负排名等方面的报道或信息发布,都会呈现如此或其他类似的情形。
现实中国的税负水平问题之所以能如此搅动人们的心绪,仔细想来,其根本的缘由,可能要归结于它有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殊背景。
税负水平的高与低要在国际比较中得出
在进行国际比较时,总要操用某个参照系。倘若把其他国家的税负水平作为参照系,往往依据的是其法定税负——现行税法所规定的、理论上应当达到的税负水平。当将现实中国的法定税负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典型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定税负放在一起加以比较时,如将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与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相比较,肯定会得出中国税负水平偏高的结论。然而,人们所往往忽略的是,除了法定税负之外,还有其他可供操用的参照系,如实征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能够实现的、实际达到的税负水平。当将现实中国的实征税负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典型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定税负放在一起加以比较时,如将中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数字与其他国家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数字相比较,又肯定会得出中国税负水平并不高或起码不那么偏高的结论。在事关同一问题的判断上,仅仅是由于操用参照系的不同,便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是因为,现实中国的法定税负和实征税负水平之间的距离甚远。在现行税制规定的框架内,中国税务机关所能实际征收到的、纳入国库的税收收入,是要打折扣甚至大打折扣的。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居民,习惯于以法定税负作参照系。作为征税人和用税人的政府部门,则习惯于以实征税负作参照系。于是,一方说税负重,另一方说税负轻,两者之间说法上的矛盾情形便出现了。
税负水平的高与低要根据纳税人所缴纳或政府所取得的数额得出
税负水平的高与低,当然要根据纳税人所缴纳或政府所取得的数额得出。在计算或统计上述数额时,总要操用某种口径。倘若企业和居民将其实际缴纳给政府部门的全部收入都计算在内,那么,纳入统计口径的,便不只是以税收名义所缴纳的数额了。除此之外,以政府收费、基金、摊派、罚款等各种名义所收取的数额,也会一并计入其中。一旦如此,肯定会得出中国税负水平偏高的结论。然而,人们所极易忽略的是,按照通用的、规范的统计口径,只有以税收之名缴纳给政府的收入才会被计入税收负担。除此之外,以其他名义缴纳给政府的收入,便只能算作费负或其他负担而不被计入税收负担了。倘若仅以税收负担而不是所有的缴纳作为衡量现实中国税负水平的口径,则肯定会得出中国税负水平并不高或起码不那么偏高的判断。在事关同一问题的判断上,仅仅是由于操用口径的不同,便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是因为,现实中国的税收收入不等于政府收入,或者,现实中国的财政收入不等于政府收入。在现行的政府预算体系下,能够纳入其中并由政府所能统筹使用的,仅仅是以税收收入为主体的一般预算收入。其他的政府收入,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社会保障缴费收入、地方土地出让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等,是不纳入一般预算收入而由各个相关政府部门所分散使用的。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和居民,往往习惯于以其全部的缴纳作为计算口径。政府部门,则往往习惯于以其取得的一般预算收入作为计算口径。本文开头所提及的8万亿元财政收入,就是以一般预算收入为口径计算的。至于其他的游离于一般预算收入之外的政府收入,并未计算在内。倘若将所有的政府收入加总求和,一并计算,那么,人们所看到或论及的税负水平,绝对是8万亿元所不能涵盖的。
税负水平的高与低要在得与失的联系中得出
在将所得与所失联系起来时,总要拓宽视野——看到除税收负担之外的东西。一方面是付出——纳税给政府,另一方面是收益——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两者之间,互为条件,彼此依存。倘若视野狭窄,仅仅盯着付出而不考虑收益,那么,无论纳税的数额有多少,即便是极其少量的缴纳,也会得出税负水平偏高的结论。然而,人们所常常看漏的,是有关税收运行的完整画面:企业和居民之所以要纳税,就在于换取公共服务的消费权。政府部门之所以要征税,就在于为政府部门筹措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其纳税之后所拥有的消费公共服务的权力,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称关系。政府的征税权力与其征税之后所负有的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也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称关系。倘若跃升至所得与所失相互联系的宏观层面考虑问题,那么,无论纳税的数额有多少,即便是数额偏多的缴纳,也总要在客观比较所缴纳与所获益之后做出判断。而且,围绕税负水平问题的聚焦点,也很可能要转移至“物有所值”或“物美价廉”的追求上。问题在于,在现实的中国,可能是由于计划经济年代体制环境的惯性作用使然,也许是税收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长期处于淡薄状态的影响所致,人们眼中所看到或所论及的税收现象,往往停留于税收的征纳环节。事实上,在事关税负水平问题的判断上,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在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居民完成了相应数额的税收缴纳之后,作为征税人和用税人的政府部门是否能够或已经提供了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共服务?换言之,面对中国财政收入今年将超8万亿元这一客观的事实,在对由此产生的各方面影响做出恰当评估的同时,我们的主要注意力和基本关注点,应当也必须适时地延伸至更为宽广的层面——推动政府部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进公共服务质量,从而让我们收获“物有所值”或“物美价廉”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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