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不久的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近日宣布,将在全国试点推广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代理国产电影版权所有人向全国网吧和长途车进行统一收费。针对收费是否合法的质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回应: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是依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境内唯一一家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可以受权利人委托向电影作品的使用者收取版权使用费,其合法性和唯一性受到司法和行政的双重保护。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影著协)是继音乐、音像、文字、摄影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依法成立的第5家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学理论渊源。面对海量的影视作品,使用者要逐一取得授权有很大困难;权利人逐一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同样也要付出高昂的费用。因此,影著协经授权代理权利人向使用者收取电影作品的版权使用费是有法律和理论基础的,但在运作体制方面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
分清应付费主体,积极取得授权
目前,网吧用户观看电影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互联网上搜索视频网站,登陆并观看电影;二是网吧通过一些设备、系统下载电影供用户观看。这两种情形中,用户都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去网吧观看电影,也可以选择去哪一个网吧观看,还可以选择观看哪部电影。所以,网吧播放电影的行为应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控制范围。但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况中,虽然用户是在网吧电脑上观看电影视频,但是电影是在视频网站上播出的,网吧只是提供了设备,并未对电影进行上传并提供给用户,且网吧对用户的搜索、点击观看行为并不能时时控制,所以视频网站应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并进行付费,搜索引擎提供者帮助用户获取相关信息,它可能对有关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中,网吧的复制、下载、上传和播放行为应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并付费,否则将构成侵权。
而在长途汽车上播放电影的行为,由于公众不能选定观看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所以它应属于作者经济权利中的广播权。所以,影著协要对这两种行为收取费用,首先要分清应付费主体,并取得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或在授权合同中详细规定作品的使用方式。
对于代理的主体范围问题,笔者建议,可进行相应的立法来统一某类作品某一使用方式的收费主体。如可以统一收费标准,提高合同缔结的效率,使用者不用再花费高昂的信息搜寻、缔约成本来寻找权利所有人并与其缔结合同。
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立法可供借鉴
德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成为保护其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利益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管理机构。该组织不仅通过对使用人发放许可证,对侵权行为进行起诉,对有关复制设备的生产、进口及销售商收取补偿金来保障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实现,还采用著作权管理电子许可系统等便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给使用人诸如“一站式购买”等多种交易方式,方便使用人对作品的选择利用,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在德国,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电影利用领域除外)实际上享有垄断地位。德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出租品的出租与出借、第四十九条报刊文章和广播电视评论等等,对这些权利,权利人不能预先放弃,而都是统一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相关的报酬收取之后,再分配给相关的权利人。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范围取决于其会员的覆盖范围;德国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垄断地位
相较于德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没有法律规定的对于某一类作品的某种使用行为收取使用费的全国性垄断地位,只能在获得权利人授权后才能对作品的使用行为收取费用。所以,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范围取决于其会员的覆盖范围。
德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所带来的优势是:作品的使用者无须找出作者、作者的地址,而仅仅需要从众所皆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那里获得相应的许可即可。这样,作品的使用者就可以节约许多费用。同时,垄断地位也保障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实现该组织的有效运行。但这种垄断地位可能产生某些危险,诸如对自己收取来的费用进行的分配可能不够适当,所以《著作权实施保障法》就著作权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定了特定的规则,它们执行这些规则的情况受到国家监督机关的监督。而且,该垄断是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限制,尤其对于一揽子授权合同,权利人无法控制其单个作品的成交价格,在分配时也可能出现由于作品使用次数、时间无法精确计算,导致的使用费分配的不公平现象。
所以,两种模式各有优劣。但是,两种模式都没有规定对影视作品的利用采用法定的垄断收费模式。笔者认为,原因可能在于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利用作品的收入相比于其他作品和制品,不同的作品相差非常悬殊。鉴于影视作品市场的特殊性,更适合于由权利人与使用者单独订立合同确定成交价。
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或其联盟达成共识
虽然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垄断地位,但收费标准都是由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或其联盟谈判达成的,并没有出现集体管理组织单方制定收费标准的情况。所以,我国立法应该明确收费标准的制定规则与程序,不能单纯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并由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即可,还要通过合同双方磋商并达成合意。
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将收来的费用向权利人分配的时候,首先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并且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用于支付社会的以及文化方面的费用。扣除上述项目之后,各权利人按照分配方案所确定的结算体系从剩余的金额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值得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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