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十项简化行政审批的具体措施,其中,3项业务的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4项业务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还有2项业务由外汇局审批变为银行直接办理,并明确了相关操作规程。此外,还简化了部分业务的审核材料。
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的业务包括: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
由各地分局下放至下级支局的审批权包括: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的业务包括:外资参股非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