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给病人做不必要的检查,这算不算侵权?农村人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生命安全受侵害后赔偿是否“同命同价”?网友在互联网论坛上发帖骂人,被骂者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以往争议性极大的赔偿标准“同命同价”、“精神损失费”索赔等维权概念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认为,新法涉及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填补了中国人的多项“权利空白”,意味着我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
为帮助市民了解并利用好这部法律,6月24日,市南区司法局特意举办了一场专场法律大集,100多名市民就自己身边发生的侵权事件前来咨询维权,其中涌现的热点难点问题颇具代表性。岛城8位法官和律师结合以往案例,一一做了解答,教市民利用《侵权责任法》构筑一道“私权保护墙”。
动态:《侵权责任法》7月1日起实施
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即将面世。
市南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陈余早介绍说,新法的通过填补了中国人的很多“维权空白”。该法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侵权责任法》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例如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金额应“同命同价”,医院小病大治、过度检查属于侵权行为等等。
事件:百余市民热问如何使用新法
为了让市民更深入地了解新法,维护自己的权益,6月24日,本报联合市南区司法局、中山路街道办举行了《侵权责任法》法律咨询活动。
当天,法律咨询现场百余名市民前来咨询法律问题。现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询问说,“我朋友的前夫把一些辱骂朋友的话语挂在了网上,我朋友名誉受到了侵害,状告了前夫。现在这个案子一审已经结束,二审的时候能够利用《侵权责任法》打赢官司吗?”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答复说,《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站侵权将承担责任,“如果网站一直侵权,这种侵权行为延续到新法实施之后,就可以适用新法。”
当天,还有市民前来咨询如何成功索要精神损失费的,遇到医院开大处方、过度检查等情况如何维权的……类似的维权难点确实不少,为此,当天主持法律大集的市南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以及多名律师,均结合《侵权责任法》一一作了解答。
重点解读:医院“过度检查”要担责
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大集上,市民刘女士诉说的遭遇很有代表性:自己胃部不适到一家社区医院就诊,半天下来做了四五项检查、花了近一千块钱,结果却得到原本只需要一两项简单检查的“急性肠胃炎”结论。找医院理论了半天,医生一句“为了对你负责”让刘女士哑口无言。
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梅良表示,针对医院让患者多掏钱、泄露患者隐私等行为,以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其属于违法行为。而《侵权责任法》却明文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如果只是得了感冒,医生却给其做了不必要的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X光等检查,患者不仅可以拒付医疗费,甚至可以就此向医院索赔。
更值得一提的是,新法第六十二条还特别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有保密的义务。梅良律师说,如果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而向他人泄露患者隐私或公开其病历资料,也将承担侵权责任。
同一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法条条文:《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法律大集上,河北来青务工者张某向律师求助:自己的弟弟前年在青岛一企业工作期间乘坐单位车辆出了车祸,弟弟和另一同事不幸身亡,但因为该同事是青岛市区户口,而弟弟是农村户口,单位最后付给身亡同事的赔偿金比付给自己弟弟的高出近一倍,“这样的赔偿公不公平?我已经上诉了,有没有打赢官司的可能?”
对此,市南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陈余早答复说,“以往在同一起侵权导致死亡的案件中,法官判定赔偿金额经常需要区分受害人是城市还是农村户口,两者的赔偿标准往往不一样,让人感觉生命价值不一样。”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同命同价”概念,往后不光是交通事故,矿难、爆炸等生产事故中也将按照这一规定赔偿,它们都是由“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这才是赔偿时必须考量的因素,而非其他诸如户籍、工种、身份等。
“青岛市其实已经有了同命同价的先例和司法实践,去年8月一位河南来青务工者的3岁儿子被一辆拖挂车轧死,法院最终按照青岛市区居民的赔偿标准来判赔偿金额。”王春林表示,侵权法颁布之后,类似的“同命同价”判决将会越来越普遍,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精神损失费”有法可依
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市民李先生和张某都已年届五旬,却在本市一网站论坛里打起了口水战,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发帖留言的形式辱骂李先生,被李先生告上了法庭,并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钱。类似这样几乎天天都在互联网上演的是是非非,法院该如何判决?
“2009年6月,市南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网站上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失费一元钱。这个判决算是比较‘超前’的,因为以往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的可能性比较大。”市南法院研究室主任王春林表示,以往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案件判决中,均以被告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为由,驳回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精神损失费索赔难的现状将得到改善,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支持也势必将会增多。不过王春林表示,新法在精神损害之前附加“严重”二字,意味着今后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仍会存在困难,即使是“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支持的数额也不会太多。
立法更要执法防止新法“异化”
《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化解社会矛盾都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也有法学专家指出,新法虽好,但如果缺少协调机制配套和更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执行起来恐怕会遇到很多阻力。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少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的需要。而《侵权责任法》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但是,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也建议,立法机关理应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侵权责任的条款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对与侵权责任法相一致的条款,自可保留,对那些与新法不相一致的条款,则应通过及时立、改、废来协调一致。
“这种法律协调机制理应制度化,立法机关不能只管立法,而不问立法之后将带来的各种法律之间的冲突。”王琳表示,就以拆迁为例,它同样面临与《侵权责任法》的冲突,如果那些被非法强制拆迁的拆迁户财产权遭到侵害,却不能依凭这部新法来得到救济,《侵权责任法》恐怕就有被异化的危险。因此,为免于《侵权责任法》本身“被侵权”,法律协调机制的启动就不能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