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网友在网上发帖求助称,他通过房产中介租到一套房子,位于中华路某小区。当时房东没有给他看房产证,说是其母亲的房子,他帮忙代办,所以证没有带。这位网友当时急于租房,也没有考虑那么多,就签了租房合同,并把房东的身份证号码抄了下来。合同签了一年,房租付了半年,现在时间过去快4个月,房东联系不上了,却有一个自称是房主的人找过来,说房子到交租日期了。一番交谈后这位网友才知道,以前那个房东是个“二房东”,现在这个人才是真正的房主,房主要收回房子了,可是他却是交了房租的,还有两个月房租才到期。麻
烦的是,交的这些房租又没有到真正房主的手上,现在“二房东”联系不上。纠纷不能解决只好报警,警察来后做了登记,让他们第二天找中介,但是中介也联系不到“二房东”。房主就要收回房子了,该怎么办?
记者就此咨询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王律师认为,租房中介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租房人的损失。这是因为租房人支付了中介费,基于对中介公司的合理信赖,中介应担责,租房人不担责。但是,如果在租房时,中介已经履行了提醒义务,就是在签租约前应告知承租人说,对方没有出示房产证,这里面有风险,那么可以免除责任。不过,王律师建议,租房者在租房时,最好自己多加注意,不管对方说出什么理由,没见到房产证原件,最好不要轻易签合同,以免上当或者产生意想不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