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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十年未签合同 法官协调帮其维权

2010-07-01 16:44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字号:小

  在柳州打工近10年,却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单位“炒鱿鱼”后,又没有及时维权。好在法官努力协调,用人单位才同意支付4000元了结此案。

  来自桂北农村的王某,初中毕业后,于1998年9月来到柳州,进入一家汽车配件厂打工。厂方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王某头脑灵活,又肯吃苦,不久便升任组长。2007年10月,因一次统计数字失误,王某被主管通知暂时“放假”。此后,他数次交涉,都没有得到复工通知,遂向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翔咨询。李告知,汽车配件厂终止劳动关系时没有发放书面通知,存在过错;但根据《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目前的状况显然对王某不利。

  王某坚持走法律途径,并在2008年11月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汽车配件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等31万余元。2009年5月,劳动仲裁部门以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没有支持王某的请求;4个月后,鱼峰区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他的起诉。

  王某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发现,汽车配件厂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时没有给劳动者出具书面通知,存在过错;而王某在2007年10月,厂方口头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多才申请仲裁,超过60天的时效。法官对王某的遭遇很同情,于是耐心调解,让当事双方都明白自身的缺陷。近日,厂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某4000元了结此案。

  李发翔指出,此案中,王某在汽车配件厂工作9年多,双方实质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王某本应可以通过法律保障正当权益,却没有及时在60天内申请仲裁,致使合法权利无法主张。

  李律师还提醒,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诉讼时效,已经改为一年。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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