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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者受罚窃果者获利 知识产权维权难

2010-07-01 16:35来源:新京报字号:小

  在知识产权领域,经常出现勤劳肯干的创新者受到惩罚,而窃取他人成果的人却有高额回报的不正常现象。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便可以发家致富的示范效应,与我国建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战略格格不入。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7706篇报道,受理此案20个月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按一篇报道一个案件进行分案起诉,并以原告不同意分案起诉为由驳回新京报的起诉。因不服这一裁决,新京报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定于7月2日公开审理本案。

  毫无疑问,和有形财产不同,权利人的私力救济在知识产权维权中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公力救济成为维护权利的主要途径,而其中尤其以司法救济为根本;这也是近几年知识产权案件在司法机关迅速增加的主要原因。

  但是,如我们从新京报等诉讼案件所看到的,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出现的几个缺陷,可能正在动摇或者模糊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信心和认识。

  首先,维权成本过高,知识产权维权成了一场不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极不对称的抗争。侵权人可以用极小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人力成本进行侵权,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利,则需要在确定侵权人、保存证据、聘请法律服务人员到判决的执行等整个过程中花费数倍于侵权人的成本。

  其次,司法判决中赔偿数额的限制,更加加剧了这种不对称性。知识产权赔偿数额基本上为了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但是由于对经济损失举证上的困难,使得权利人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往往远低于其期望,往往重挫他们维护权利的决心和信心。

  但另一方面,侵权人的赔偿最多是权利人的损失或者自己的违法所得,这意味着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仅仅是自己本不应当获得的利益,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成本。但是,谁都会算一笔账,侵权人被所有的权利人起诉、并全部被判败诉且全部赔偿权利人的几率极小,而这些几率之外的便是获得的回报。

  第三,知识产权法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制度,对从业律师的经验、知识和能力要求相对较高,因此服务费用也相对较高,但司法机关经常无视这一现实,即使将律师费计算到赔偿数额中,也与实际发生的数额相差很大。

  第四,有些司法与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认识到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在执法中还时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出现,这使得本已困难重重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增加了不确定性。

  由于知识产权维权困难,我国的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已到了非常困难的程度,其中尤其是纸媒、动漫产业、字体和音乐产业为甚。这些行业往往是资金投入巨大、劳动强度较高、维护自己产品的能力较弱的行业,侵权行为已经使得这些产业的生存岌岌可危。

  这不仅仅损害了这些具体的文化与创新产业的发展,而且还严重削弱了公众对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信心和决心,使得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一个似乎人人都知道、但又都不认真对待的制度,短视与观望的态度必然同时存在。

  另一方面,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便可以发家致富的示范效应,也与我国建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战略格格不入。在知识产权领域,经常出现勤劳肯干的创新者受到惩罚,而故意窃取他人成果的人却有高额回报的不正常现象。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与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并不足怪,因为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前进和完善的。但至关重要的是,我们不能无视甚至故意回避这些缺陷和问题,在向创新型国家转变的过程中,这些问题是否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可能直接决定知识产权战略成败与否。

  吴伟光(清华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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