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规定,该局将于7月1日至14日受理医药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申请,请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店根据相关要求,到福州南路8号青岛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27号窗口及时报送申请材料。
据了解,申请医保门诊定点的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取得 《收费许可证》;专职(全日制用工,下同)医师至少配备二名、护士至少配备一名,其中一名医师应为中级以上职称(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医师的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且三名医护人员不得兼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应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申请医保定点药店的机构应持有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以上(含)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至少两名以上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一人应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营业时间有至少一名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人员在岗审核和调配处方,营业人员应持证挂牌上岗;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城区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一百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六十平方米;农村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四十平方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