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最近在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透露,银行破产条例正在制定当中,但进展不大,“虽然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但作为条例不能停留在研究层面,因为现实工作中对于这一条例的需要还是非常迫切的”。
据蔡鄂生介绍,该法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关监管行为与最后的破产法律程序的相互关联问题,破产的标准也是一个非常难以界定的项目;另外一个制约因素则在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上。目前,我国有关银行破产的规定散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相当不完善。而现实中,部分银行尤其是地方银行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的并不在少数。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117家城商行中,资本充足率达到8%标准的仅23家,超过半数的城商行难以达到4%的最低标准,其中42家资本充足率为负数,已处于“技术”上的破产状态。虽然,城商行的资产质量近年有显著改善,但这种改善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地方政府的援手,未来的经营风险并没有真正的降低。
现在监管者对问题银行所采取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多重整,少破产和少关闭。对于许多资不抵债的银行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救助,而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引,正反映了现有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不足。因此,银监会副主席虽然表示了银行破产法出台的难度,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当前部分银行的经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