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 > 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减轻纳税人负担 调整缴税期限

2010-06-28 18:50来源:湖南地税字号:小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等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省地税局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印花税5个税种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据了解,新修订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收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期限为“已按月或按季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而其他税种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规定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申报,纳税人要多次往返税务部门办理,极大地增加了纳税成本。”新规出台后,将大大减轻纳税人负担,办税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责任编辑:羽篪)
推荐阅读
谋思资讯有部分内容或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内容和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问题敬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处理。


关于谋思网联系我们帮助中心服务条款隐私声明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0-2024 imos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