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等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省地税局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印花税5个税种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据了解,新修订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收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期限为“已按月或按季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而其他税种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规定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申报,纳税人要多次往返税务部门办理,极大地增加了纳税成本。”新规出台后,将大大减轻纳税人负担,办税效率将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