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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员工“十二连跳”拷问劳动法制

2010-06-04 16:37来源:法制日报字号:小

  内容摘要: 一名目击者昨晚在电话中对新华社记者透露,深圳富士康园区5.26日发生今年第12起员工坠楼事件,坠亡者为男性。稍后,富士康公司证实了此事。

  很多人容易把富士康“跳楼门”看做富士康个体的问题,其实,这是如今中国工厂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因为这折射出了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当中普遍存在的三个问题。

  其一,劳动合同法保障力度没能达到预期效果。早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阶段,质疑声和废除声就不绝于耳,许多人把劳动合同法实施视作企业运营的主要障碍。一些地方更是在打着保护企业的旗号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伊始就大打折扣。对适用新法产生的结果,可以套用中国一句老话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实际应用中,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规定严格的内容,多被一一破解,还加以冠冕堂皇的理由,让劳动者哑口无言,一些本应约束用人单位的规定,变成了束缚劳动者的条款。

  其二,带薪休假制度多为望梅止渴。休息权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的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往前推进了一步,也为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一些基础和法律根据,但在现实中,休息权依然是一个难以操作和兑现的方案。过去存在的用工陋习,使得某些老板仍然将加班加点、任劳任怨、放弃休息等作为衡量员工的重要标签,从而忽视了员工的休息权。

  其三,工会角色缺失是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能承受之痛。在处理劳资纠纷时,我们常常发现一个角色的缺失,那就是工会。工会本应当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基层组织,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中间力量,劳资纠纷的谈判中缺少工会是不可想象的事。而我国的一些工会基本就是逢年过节时组织一两次联谊活动,更甚者连这点功能也没有发挥。

  实际上,如果工会不在第一时间站出来为劳动者说话,劳动者单凭自己贫瘠的法律知识与有备而来的资方博弈时,无疑会处于极度弱势的地位,国家的法制尊严也遭到严重损害。劳动者容易处于上告无路、申述无由、郁闷无解的苦闷状态,从而走向极端。工会“缺席”无外乎两方面原因。一是企业内部没有成立工会,特别是在很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无工会”的现象比较突出。二是有些单位虽然有工会,但由于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权益而得不到劳动者的信任,在许多企业,工会组织与其他行政部门合署办公的现象屡见不鲜,工会干部的兼职性和附属于企事业单位的特征,常常使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时或者“挺不起腰杆”,或者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对政府和企业的过分依赖,以及财政支出的缺乏,使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时的“失语”显得理所当然。这样包括职工的薪资水平、年休假权利都在工会的无语中拱手让出。

  为此,希望立法部门能修订相关法律,使工会组织能从资方独立出来,成为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娘家人。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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