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大牌上市券商海通证券,近日因非法证券交易被曝光而成为关注焦点:2008年,海通证券深圳红岭南路营业部通过柜台交易的方式,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455户投资者账户进行清仓处理,涉及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这又一次暴露了公司治理存在的不规范环节。
海通证券前员工举报黑幕
一位海通证券前员工向媒体举报,其原来任职的海通证券,在2008年曾有过非法证券交易的行为。在没有客户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海通证券红岭南路营业部负责人张英在账户清理期间,擅自决定通过柜台委托方式,大量卖出客户股票。2008年1至3月期间,共通过“柜台委托”方式卖出400多笔。
这些委托除个别有客户授权或事后补填委托单外,大概90%以上没有经过客户任何授权,是一种擅自操作行为。
这些被卖出的客户股票中,金额最大的账户是一个名为“姜艳”的两笔交易,发生时间为2008年2月4日,第一笔交易金额为788685.22元,第二笔交易时间相同,金额为439866元。其余大部分客户账户金额以几千元居多。
此外,海通证券红岭南路营业部还通过电脑程序,修改客户存款资料的性质,并在客户之间有违规担保、借款炒股等行为。
海通承认确有其事
海通证券上海总部办公室相关人士昨天向记者表示,红岭南路营业部擅自卖出客户股票的事情是在证监会要求清理不合格账户期间发生的,是在两年前发生的行为。事件的起因主要是,由于证监会自从2006年起开始规范账户,要求各证券公司清理不合格账户,将那些资料不全的账户进行清理,海通证券红岭南路营业部存在许多虚假开户的不规范账户,因确实找不到客户,所以对此进行清理。
记者注意到,证监会此前要求全面推进第三方存管工作,需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妥善处理,即让休眠账户暂时退出交易领域,单独存放管理,待投资者申请使用时,经核实并规范账户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恢复使用。不过,其中并没有提出营业部可以擅自处理客户的账户。
海通证券方面表示,公司对营业部负责人张英进行了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的处理,深圳证监局也对张英进行谈话警告等处理,张英的违规将被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目前,张英仍在海通任职。
专家说法: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需要进行处罚
对于海通证券的行为,究竟应怎么进行处理合适呢?记者昨天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确有规范账户、清理不合格账户的要求,且很多老营业部都存在联系不上客户的问题,但也不能因此就采取简单一刀切的做法,客户股票账户是不能随意动的,管理层对此有严格要求”。一些券商表示,海通证券营业部在工作中属于越权,侵犯了投资者的权益,应该赔偿损失。 海通证券的做法还暴露了证券交易市场混乱的一角,相关部门应给予重视,才能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切实得到保护。海通证券自身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其员工的法律意识,以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说,擅自卖出客户股票是违法行为。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违背客户委托为其买卖证券,属于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理,同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维权律师严义明表示,海通证券红岭南路营业部相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海通证券的擅自行动已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相关部门不仅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公司也应该处罚,仅仅是谈话和警告是不够的。
海通律师 不赞同“私卖”说法 属于“处置不恰当”
海通证券合规部律师李如虎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赞同“私卖”的说法。他认为,相关营业部是在清理账户过程中发生了“处置不恰当”的行为,且此行为是否违反了证券法73条也值得商榷。从主观上说,海通相关营业部并无欺诈动机,且在发生事情后,海通第一时间推出补救措施。据《时代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