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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

2011-12-27 16:28来源:中国税网字号: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举旨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

  办法明确,凡企业所得税由江苏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该办法。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办法强调,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办法同时明确了分类及管理问题。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八)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责任编辑: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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