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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怎样缴企业所得税?

2011-11-29 14:00来源:信息时报作者:叶静 字号:小

  尽管有关企业纳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中还是会碰到许多问题,近日,有人咨询: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其总机构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工程,并在工程所在地设立了项目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等都是纳税的主体。

  针对这一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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