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公告明确,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告同时明确,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公告还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