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苹果与美国的苹果商标标识
商标的争夺是现代企业市场竞争的关键,近日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战胜了美国的苹果公司赢得了一项注册商标的权利。据悉,这场商标异议纠纷之战开展了长达十年之久。
据了解,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主要从事电子监控系统工程设计、监控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书所述:2001年9月24日,浙江红苹果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984058号图形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闭路电视监视器”。
2002年11月,红苹果图形商标被获准注册,按程序进入公告期。在公告期内,美国苹果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红苹果商标图案与苹果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苹果”图形商标非常近似,认为是抄袭摹仿,属于近似商标,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
2007年8月27日,商标局做出(2007)商标异字第3887号《“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苹果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浙江红苹果公司也进行了积极答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双方理由作了详细阐述。
2010年5月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08912号《关于第1984058号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08912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红苹果公司不服该裁定,又于2010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8912号裁定,发回重审。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5月正式开庭审理,2011年6月,法院做出了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
2011年8月红苹果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苹果电子的异议主张,支持红苹果图形标志在第9类闭路电视监视器的商标注册。
2011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美国苹果电子关于1984058号图形商标的异议主张,支持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关于1984058号图形商标取得一定知名权应予以注册的上诉主张成立。这意味着,红苹果图形标志在第9类产品“闭路电视监视器”的商标注册将正式进入公告领证程序。
美国苹果公司在这次的商标权纠纷中大败而归;浙江红苹果公司通过这十年的专利纠纷磨砺规范了一系列公司的商标、专利的管理维护制度等,并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商标等的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