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与唯冠争夺ipad商标权败诉
苹果和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关于IPAD商标侵权纠纷一直深受大家关注,近日,这一商标侵权之争有了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要求唯冠公司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等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这是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该案争议的商标转让协议系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签署,该协议所涉及的转让商标共10个,其中包含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第1590557号、第1682310号两个IPAD注册商标。
苹果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苹果公司所有;“深圳唯冠”赔偿其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4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深圳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苹果公司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苹果在这次“IPAD”商标权的争夺中失败,无异于一把利剑激醒其有关商标权和商标授权协议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