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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税务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等业务

2011-09-06 14:45来源:云南税协官网字号:小

  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正式发文,公告云南省内符合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38家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经过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与云南省地方税局积极协调,征得省地方税务局同意,促成了此项业务。这标志着云南省首次通过税务机关发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工作正式展开,同时也充分发挥了获得A级以上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在行业服务中的优势。具体做法是:

  一、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必须是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省级税务机关核发的执业证书并纳入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年检合格,执业注册税务师超过5人,年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为了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质量,今后将对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准入条件实施动态管理,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每年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及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签证的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并结合年业务收入的动态变化情况,合理修订完善准入条件,在征得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同意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并重新公布准入名单。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予以补进,对执业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淘汰,被淘汰的事务所不得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三、符合清算条件并取得A级以上(含A级)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只能在其机构所在地的州、市辖区内从事清算鉴证业务。

  四、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之前,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证书、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与开发企业的清算鉴证协议等文件的复印件提供给开展清算鉴证业务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五、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进行鉴证所出具的签证报告,应由2名以上(含2名)注册税务师在鉴证报告上签字盖章。对税务中介机构在审核鉴证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资格,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在清算鉴证工作中,应遵守行业规章制度,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获取充分、适当、真实证据基础上,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以承诺“少缴税、规避国家税收”等错误方式误导吸引客户,扰乱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市场。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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