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烟花集团的“盛放鸟巢”烟花
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盛放鸟巢”烟花侵犯了奥运主体育场“鸟巢”的著作权,将烟花监制商、生产商和销售商起诉并索赔400万元。昨天,市一中院一审认定熊猫烟花侵权,“鸟巢”著作权人获赔10万元。
2009年3月,“盛放鸟巢”烟花的监制商熊猫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熊猫集团)、生产商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下称浏阳熊猫)及销售商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熊猫)被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00万。
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称,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会场国家体育场又称“鸟巢”,“鸟巢”已成为一个知名度极高的场所和称谓,而该公司是这一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2008年12月,他们发现市场上出现了“盛放鸟巢”烟花。烟花的形状与“鸟巢”的建筑外形相似,包装纸上也印有“鸟巢”的钢结构图案,如果没有烟花的商标和说明,很像“鸟巢”的模型。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盛放鸟巢”烟花是对“鸟巢”的高度模仿,剽窃了设计者的创作智慧,构成了对“鸟巢”著作权的侵害。此外,把“鸟巢”形象制作成烟花,在燃放、焚烧后,必然对“鸟巢”形象造成极大损害。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将上述三家公司起诉。
三家熊猫公司在法庭辩论中表示“盛放鸟巢”烟花和鸟巢的关系是“似是而非”,“猛一看像,但仔细看并不像”。熊猫集团认为,他们只是一家监制单位,仅仅是对烟花生产进行质量监控和提供技术支持。浏阳熊猫则称,烟花的外观是他们委托香港新兴广告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完成的,是有合法来源的,且烟花是一种工业产品,不是作品。北京熊猫则称,他们只是烟花的销售商,其销售行为并没有侵犯著作权。
最终法院指出,“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外形呈椭圆形,中部镂空,且在整体造型、长宽比例、钢架结构、色调线条搭配等方面采用了与国家体育场外观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较为全面地体现出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所采用的钢桁架交织围绕碗状结构的独创性特征,构成了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高度模仿,是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独创性智力成果的再现,与国家体育场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此外,法官还指出,熊猫集团既然能对烟花的生产进行质量监控并提供技术支持,就说明其对烟花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能够对“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设计、生产加以控制,在此情况下,其仍放任该产品的生产制造具有过错。法院根据“鸟巢”的独创性和知名度,判决熊猫集团和浏阳熊猫停止生产该产品并共同赔偿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