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及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数字出版产业因为其查询方便快捷存储量大成本低廉方便携带编辑方便等等优点受到人们的青睐。关于数字版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数字版权也就是各类出版物、信息资料的网络出版权,可以通过新兴的数字媒体传播内容的权利。包括制作和发行各类电子书、电子杂志、手机出版物等的版权。
数字版权的保护须加强
针对数字版权的发展,那么数字版权是否应该从传统的版权中独立出来呢,不同的学者给予了不同的意见。
许超:数字版权独立于传统版权
原国家版权局副司长许超表示,随着数字化阅读逐渐受到认可,作者便获得了基于数字化新媒体的数字出版权。数字版权与传统出版权是两种不同的呈现形式,都是源于作品,两者是独立的,作者有自主权。
许超还谈到,虽然出版社在作品加工出版过程中付出很多劳动,但成型作品的著作权依然属于作者,在出版社没有明确数字出版权归属的情况下,作者有自主权。为避免产生类似《古炉》的纠纷,出版社在与作者合作前,应明确合作空间。
刘明清:数字版权是一种邻接权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副社长刘明清表示,数字出版权是依附于传统纸质出版权而存在的。数字出版权是一种邻接权,是独立于著作权(版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只是专有出版权的组成部分。邻接权一旦转让就不再属于作者而属于受让方,也就是专有版权持有人。就像作品出版形式有平装版精装版一样,作品也可以以数字版的形式出版。
一部作品从文稿到出版成型,需要出版社付出诸如编辑加工审校版式设计等等艰辛的劳动。如果成型作品的数字版权直接交与数字化终端运营商,那么出版社的利益必然受损。
张洪波:数字版权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表达,我们通常说的数字版权其实是基于新媒体条件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意义上的纸质出版权是相互独立的。
作者委托出版社将其作品出版发行,只是将纸质出版权委托给出版社,这其中,出版社充当一个代理人的角色。在作者没有明确委托的情况下,出版社不可擅自使用。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出版权的保护是一种重要著作权,关于数字版权的保护也十分重要,因此,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一定要十分重视有关数字版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