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于2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据了解,经全面修订后,内容由原来的68条扩展到76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执法主体、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增强主体责任、强化约束机制、提高监督抽查规范性、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等。
新《条例》强调,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出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已有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产品出口的,其技术要求由合同约定,涉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资金为企业制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供支持。
这一新的规定将对深圳的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认证产业的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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